《濱州市市直機關基層黨組織黨建活動經費管理辦法》解讀

日前,市財政局、市直機關工委聯合印發了《濱州市市直機關基層黨組織黨建活動經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為更好地貫徹和執行該《辦法》,市財政局、市直機關工委對《辦法》進行了解讀。

一、關於《辦法》出臺的背景

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做出推進“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常態化制度化的重大決策部署,要求把黨支部建設作為最重要的基本建設,充分發揮黨支部教育管理黨員的主體作用,樹立了黨的一切工作到支部的鮮明導向。機關黨的建設是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市直機關各部門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全面加強基層黨組織建設,推動全面從嚴治黨不斷向縱深拓展。為進一步夯實基層黨組織建設,切實保障基層黨組織黨建活動正常有序規範開展,加強黨建活動經費管理,紮實推進“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常態化制度化,參照《財政部 中央直屬機關工委 中央國家機關工委關於印發

二、關於《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7章27條,對濱州市市直機關基層黨組織使用財政資金開展黨建活動進行了規範。《辦法》提出,各單位基層黨組織開展黨建活動,要按年度編制計劃,實行備案審批管理。各單位黨建活動計劃經單位黨組(黨委)會議批准後,報市直機關工委備案。《辦法》規定了黨建活動經費的支出項目,包括租車費、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費、住宿費、場地費、講課費、資料費等,並明確了相關標準和列支渠道。《辦法》要求,開展黨建活動必須嚴格遵守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注重與中心工作結合,注重質量效果,防止形式主義,要充分發揮黨員的主體作用,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條件。

三、關於《辦法》的適用範圍

《辦法》適用黨的關係隸屬於市直機關工委的市直各部門、各人民團體,包括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人民團體(基層黨組織)。考慮到市直機關黨的基層組織設置上有黨的基層委員會、黨總支、黨支部,《辦法》所稱各單位機關黨委為各單位本級機關黨委。

對於事業單位,《關於在推進事業單位改革中加強和改進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規定,“將黨建工作經費列入事業單位年度經費預算,保障黨組織工作和活動正常開展”。考慮到事業單位涉及面廣,情況比較複雜,資金來源渠道較多,《辦法》規定事業單位參照執行。

四、關於機關基層黨組織如何統籌使用財政資金和黨費開展黨建活動

《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規定,“機關基層黨組織的活動經費,列入行政經費預算,保障工作需要”。《關於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明確,“黨費必須用於黨的活動,主要作為黨員教育經費的補充”。因此,財政資金和黨費都是機關基層黨組織開展黨建活動的經費來源。機關基層黨組織開展黨建活動,應按要求編制計劃,列明經費列支渠道,報單位機關黨委審核。其中,財政資金原則上在部門預算公用經費中列支,控制在單位財務部門核定的公用經費額度內;黨費由基層黨組織根據黨費使用有關規定列支。

五、關於《辦法》加強黨建活動經費管理的主要措施

一是加強計劃管理。《辦法》要求,建立黨建活動計劃編制和審批制度,加強源頭控制。黨建活動計劃要報本單位黨組(黨委)會議批准,並報市直機關工委備案。

二是嚴格規定黨建活動經費開支範圍、標準和活動組織方式。明確黨建活動經費是基層黨組織開展黨建活動發生的直接支出,不能發放任何形式的個人補助,包括交通補助和伙食補助。開展黨建活動,要充分發揮黨員的主體作用,必須自行組織,充分利用本地條件,儘量安排集體出行。到常駐地以外開展黨建活動,原則上每兩年不超過一次,一般不得乘坐飛機。

三是對活動內容、地點、用餐等做出限制性規定,即“八個嚴禁”。包括嚴禁借黨建活動名義安排公款旅遊;嚴禁到黨中央、國務院明令禁止的風景名勝區開展黨建活動;嚴禁借黨建活動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購置電腦、複印機、打印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以及開支與黨建活動無關的其他費用;嚴禁套取資金設立“小金庫”;嚴禁發放任何形式的個人補助;嚴禁轉嫁黨建活動費用。

六、關於《辦法》如何具體實施

《辦法》的制定出臺是市財政局、市直機關工委貫徹落實中央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黨建工作和預算管理的一項重要舉措,兩部門將積極做好《辦法》的解釋宣傳和組織實施工作。市直機關工委將加強對各單位機關黨委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指導各單位合理編制黨建活動計劃,做好黨建活動計劃備案管理。各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結合本單位業務特點和工作實際,制定本單位基層黨組織黨建活動經費管理的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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