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调整工伤人员定期待遇

北京调整工伤人员定期待遇

6月29日,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发布本市2018年六项社会保障待遇标准集中调整方案,包括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和福利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与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进一步提升社会保障待遇水平,促进群众增收。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本市自2001年起,对因工负伤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逐年进行了调整。2018年本市继续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具体如下:

调整范围。本次调整范围为2017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调整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增加355元,二级伤残增加330元,三级伤残增加305元,四级伤残增加280元。

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每人每月增加185元。

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调整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的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调整到4233.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调整到3386.8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调整到2540.1元。

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调整,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调整五、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用人单位未安排工作的五、六级工伤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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