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檢察院出庭指控故意殺人案詮釋庭審實質化「實」在哪?

吉林市检察院出庭指控故意杀人案诠释庭审实质化“实”在哪?

吉林市检察院出庭指控故意杀人案诠释庭审实质化“实”在哪?

近日,吉林市人民檢察院刑事檢察部檢察員邱三楚、張強、王春暉受該院指派出庭指控被告人劉某某故意殺人一案,庭審過程充分體現了“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對於庭審實質化的要求。

吉林市检察院出庭指控故意杀人案诠释庭审实质化“实”在哪?

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王紹儉,省檢察院副檢察長曾天省法院、省公安廳、省司法廳有關領導,吉林市人大常委會主要領導和部分省、市級人大代表以及吉林市兩級法院刑庭負責人等50餘人觀摩了本案的庭審全過程。

吉林市检察院出庭指控故意杀人案诠释庭审实质化“实”在哪?

案情回顧

被告人劉某某因懷疑其妻子在其日常服用的中藥內下毒,遂持菜刀連砍妻子十餘刀致對方失血性休克死亡。經鑑定,被告人劉某某系癲癇所致人格改變,屬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人。

“實”在依職權召開庭前會議

通過召開庭前會議,可以使影響庭審的程序性問題在庭前得到解決,從而提高庭審效率。根據本案可能出現的複雜情況,公訴人依職權申請召開了庭前會議。通過精心準備,將管轄、迴避、是否存在非法證據排除等問題解決在庭前。保證庭審能夠順利圍繞控辯雙方聚焦的被告人是否構成自首,是否應當認定犯罪手段殘忍等存在重大分歧問題進行質證和辯論。

“實”在“三類人員”出庭作證

“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要求積極推進證人、偵查人員、有專門知識的人員等“三類人員”出庭作證。庭審中,公訴人堅持直接言詞原則,申請鑑定人出庭作證,通過鑑定人準確、規範的表達,提升了證據的證明力和可採性。

對辯護人申請的偵查人員及出庭作證的證人,圍繞被告人作案時的精神狀態以及該精神狀態對犯罪手段的影響、到案經過等情況進行了詳細的發問,查清了焦點問題,增強了庭審透明度。

“實”在全部證據出示在法庭

在舉證過程中,公訴人通過PPT演示和視頻方式示證,簡潔高效的向合議庭出示了本案的物證、書證、現場勘驗筆錄、鑑定意見、證人證言和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公訴人在發表公訴意見中充分運用證據闡述了被告人劉某某構成犯罪、存在法定量刑情節及應負的法律責任等觀點,並結合本案實際情況提出了具體的量刑建議。

合議庭充分採納了公訴人對本案事實的認定及其他公訴意見,並當庭宣判,在公訴人提出的量刑範圍內確定了刑期。

“案多人少”的問題是全國檢察系統都面臨的難題。為破解這一難題,吉林省檢察院在全省開展了‘簡案快辦、繁案精辦’的繁簡分流試點工作。該案出庭支持公訴體現了“繁案精審”的庭審實質化要求,確保了訴訟證據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實查明在法庭、控辯意見發表在法庭、裁判結果形成在法庭,增強了庭審時效性,樹立了檢察機關的良好形象,弘揚了司法正能量。

吉林市檢察院刑事檢察部供稿

吉林市人民檢察院宣傳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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