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資不包括高溫等特殊環境工作津貼
7月1日起我市執行新的最低工資標準
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該標準適用於我市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基金會等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市政府通知明確指出,7月1日,我市執行新的最低工資標準,其中,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720元,折算日工資為79.08元,折算小時工資為9.89元;非全日制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6.4元。
《標準解讀》指出最低工資不包括:1、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2、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3、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新的最低工資標準從2018年7月1日起執行,2018年6月份工資不屬於新標準調整範疇,仍然按1510元/月的舊最低工資標準來執行。
法定假日加班工資不能低於29.67元/小時
最低工資標準實行後,加班工資該怎麼算呢?
《標準解讀》明確,工作日加班工資不能低於14.84元/小時;休息日(不能安排補休的)加班工資不能低於19.78元/小時;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資不能低於29.67元/小時。
除此之外,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還會對哪些權益產生影響?《標準解讀》指出,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醫療期內病傷假期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80%)、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產情況下的生活費(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80%)等等,將隨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而產生影響。
同時,對於勞動者依法享受的年休假、婚假、產假、看護假等假期,《標準解讀》明確,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其提供正常勞動,受最低工資標準保護。
不過,《標準解讀》也指出勞動者由於本人原因(比如:曠工、事假等)造成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未提供勞動期間的工資。
用人單位應在10日內向全體員工公示該標準
如今,市政府正式發文並要求執行新的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該如何落實?
市人力資源局指出,用人單位應在最低工資標準發佈後10日內將該標準向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公示。用人單位工資標準未符合新的最低工資標準要求的,應及時作出調整計劃,確保2018年7月份及以後的工資標準符合新的最低工資標準要求。
最低工資標準≠標準工資。用人單位應該根據勞動力市場用工需求情況,在切實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基礎上,面向勞動力市場,參照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做好薪酬結構調整,以提高自身用工的市場競爭力。
市人力資源局提醒廣大勞動者,一旦遇到工資方面的爭議,保持冷靜剋制,理性依法維權,儘量通過協商方式進行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可依次逐級向村(社區)、鎮街、市的人力資源部門反映訴求。
勞動者也可以通過固定電話或手機撥打東莞市政府服務熱線12345,或者東莞市人力資源局服務熱線12333進行諮詢和反映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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