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人介绍“买卖”,未牟利却即将锒铛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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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有贩毒,又没有购买毒品,又没有牟利,怎么就成了犯罪呢?”面对民警的讯问,李某很“委屈”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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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李某究竟做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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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2017年12月,李某在“201803贩卖毒品团伙案”中充当居中介绍的角色,受以吸食为目的购毒者的委托向四川籍贩毒者熊某联系购买冰毒,购买的冰毒数量达50克。期间,李某还提供了车辆、毒资转账等帮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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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交易冰毒数量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10克)的,与购毒者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因此李某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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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

根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之规定:居间介绍者在毒品交易中处于中间人地位,发挥介绍联络作用,通常与交易一方构成共同犯罪,但不以牟利为要件。居间介绍者受贩毒者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购毒者的,与贩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明知购毒者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受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贩毒者的,与购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受以吸食为目的的购毒者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贩毒者,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与购毒者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同时与贩毒者、购毒者共谋,联络促成双方交易的,通常认定与贩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居间介绍者实施为毒品交易主体提供交易信息、介绍交易对象等帮助行为,对促成交易起次要、辅助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从犯;对于以居间介绍者的身份介入毒品交易,但在交易中超出居间介绍者的地位,对交易的发起和达成起重要作用的被告人,可以认定为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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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李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触犯了法律的底线时,悔之晚矣!等待李某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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