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第一期:「捕魚」一不小心犯罪了?

「以案释法」第一期:“捕鱼”一不小心犯罪了?

「以案释法」第一期:“捕鱼”一不小心犯罪了?
「以案释法」第一期:“捕鱼”一不小心犯罪了?

以案釋法

以案釋法是指執法辦案民警結合辦理的案件,圍繞案件事實、證據、程序和法律適用等問題進行釋法說理、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的活動。

為了將法治宣傳深入人心

景寧公安

全新推出首檔以案說法類欄目

《以案釋法》

「以案释法」第一期:“捕鱼”一不小心犯罪了?

接下來將每個月不定期地確定主題

憲法、民法、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

等等等等等等

通過以案釋法

將具有重大典型教育意義、社會關注度高、

與大家關係密切的案例

定期向社會發布

切實將法律知識傳遞到大家身邊

第一期:

“捕魚”一不小心犯罪了?

案例基本信息

案件類型:刑事案件

案件報送單位:景寧縣司法局

供稿:景寧縣公安局法制大隊 鍾健

檢索主題詞: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以案釋法

「以案释法」第一期:“捕鱼”一不小心犯罪了?

案例一

01

案件簡介

2017年6月8日上午12時許,程某在景寧畲族自治縣東坑鎮白鶴村小溪水域使用電瓶、升壓器、觸電杆、魚簍等工具進行非法捕撈,共計非法捕撈溪魚171尾。程某在電魚過程中被景寧畲族自治縣漁政工作人員當場抓獲,隨後景寧畲族自治縣水利局將案件移送至景寧畲族自治縣公安局。

「以案释法」第一期:“捕鱼”一不小心犯罪了?

2017年7月11日,程某在景寧畲族自治縣千峽湖段現場放流11斤花鰱魚苗、29斤鯉魚魚苗。

02

調查與處理

景寧畲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以程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向景寧畲族自治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因程某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景寧畲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一審以被告人程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對涉案物品予以依法沒收。

「以案释法」第一期:“捕鱼”一不小心犯罪了?

03

法律分析

1、程某在禁漁期、禁漁區,使用禁用的工具捕魚,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規定,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2017年3月29日,麗水市人民政府發佈通告,決定自發文之日起至6月20日12時實施禁漁制度,在全市江河、水庫等一切天然水域和國有水域禁止一切漁業捕撈作業。程某在禁漁期、禁漁區,使用電瓶等禁用工具非法捕撈溪魚,其行為已經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以案释法」第一期:“捕鱼”一不小心犯罪了?

2、程某到案後如實供述,且當庭願意認真,認罪態度較好,到案後,程某自願購買魚苗進行增殖放流,修復漁業生態環境,悔罪態度好,景寧畲族自治縣人民法院酌情對其從輕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

04

典型意義

“勸君不食三月魚,萬千魚仔在腹中。”漁業資源是可再生資源,但過度捕撈會造成漁業資源的枯竭,一些“電魚”、“毒魚”等絕戶捕殺行為更是危機生態環境的可持續發展。在禁漁期內捕獲的多是“子孫魚”,非法捕撈的危險性尤為嚴重。非法捕撈水產品行為是對水產資源的嚴重破壞,除科處刑罰外,責令被告人彌補其過失,主動承擔因為其犯罪行為給環境資源帶來的損害,既是其悔過自新的具體體現,也是行為人應盡的責任與義務。引入恢復性司法從單純打擊到打擊與修復相互促進。在被告人收到刑事處罰的同時,法院可以嘗試要求其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對其侵害的社會公共利益、危害的環境自然資源進行修復,使得漁業資源的損失得以彌補。既有助於被告人的教育改造,又能實實在在地為漁業資源的恢復做一些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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