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第一期:“捕鱼”一不小心犯罪了?

「以案释法」第一期:“捕鱼”一不小心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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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第一期:“捕鱼”一不小心犯罪了?

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是指执法办案民警结合办理的案件,围绕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释法说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活动。

为了将法治宣传深入人心

景宁公安

全新推出首档以案说法类栏目

《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第一期:“捕鱼”一不小心犯罪了?

接下来将每个月不定期地确定主题

宪法、民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

等等等等等等

通过以案释法

将具有重大典型教育意义、社会关注度高、

与大家关系密切的案例

定期向社会发布

切实将法律知识传递到大家身边

第一期:

“捕鱼”一不小心犯罪了?

案例基本信息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案件报送单位:景宁县司法局

供稿:景宁县公安局法制大队 钟健

检索主题词: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第一期:“捕鱼”一不小心犯罪了?

案例一

01

案件简介

2017年6月8日上午12时许,程某在景宁畲族自治县东坑镇白鹤村小溪水域使用电瓶、升压器、触电杆、鱼篓等工具进行非法捕捞,共计非法捕捞溪鱼171尾。程某在电鱼过程中被景宁畲族自治县渔政工作人员当场抓获,随后景宁畲族自治县水利局将案件移送至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安局。

「以案释法」第一期:“捕鱼”一不小心犯罪了?

2017年7月11日,程某在景宁畲族自治县千峡湖段现场放流11斤花鲢鱼苗、29斤鲤鱼鱼苗。

02

调查与处理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程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程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对涉案物品予以依法没收。

「以案释法」第一期:“捕鱼”一不小心犯罪了?

03

法律分析

1、程某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鱼,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2017年3月29日,丽水市人民政府发布通告,决定自发文之日起至6月20日12时实施禁渔制度,在全市江河、水库等一切天然水域和国有水域禁止一切渔业捕捞作业。程某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电瓶等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溪鱼,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以案释法」第一期:“捕鱼”一不小心犯罪了?

2、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且当庭愿意认真,认罪态度较好,到案后,程某自愿购买鱼苗进行增殖放流,修复渔业生态环境,悔罪态度好,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04

典型意义

“劝君不食三月鱼,万千鱼仔在腹中。”渔业资源是可再生资源,但过度捕捞会造成渔业资源的枯竭,一些“电鱼”、“毒鱼”等绝户捕杀行为更是危机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在禁渔期内捕获的多是“子孙鱼”,非法捕捞的危险性尤为严重。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是对水产资源的严重破坏,除科处刑罚外,责令被告人弥补其过失,主动承担因为其犯罪行为给环境资源带来的损害,既是其悔过自新的具体体现,也是行为人应尽的责任与义务。引入恢复性司法从单纯打击到打击与修复相互促进。在被告人收到刑事处罚的同时,法院可以尝试要求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其侵害的社会公共利益、危害的环境自然资源进行修复,使得渔业资源的损失得以弥补。既有助于被告人的教育改造,又能实实在在地为渔业资源的恢复做一些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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