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浙江省徵地批文類行政複議和裁決典型案例

【以案释法】浙江省征地批文类行政复议和裁决典型案例

【以案释法】浙江省征地批文类行政复议和裁决典型案例

2019年是實施“七五”普法規劃的第四年,也是全面貫徹落實《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的關鍵之年。為落實“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強化法治思維,促進依法履職,浙江省自然資源廳整理了近年來我省徵地批文類行政複議和裁決典型案例。

【以案释法】浙江省征地批文类行政复议和裁决典型案例

1. 被徵收土地權屬認定錯誤導致徵地批文被撤銷或者確認違法。

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24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批覆,批准**成品油管道支線及配套油庫工程項目建設用地。該批文批准徵收範圍的橫*村4.7137公頃集體土地中有0.8732公頃實際上屬於金*村集體土地。申請人的承包地在上述徵地範圍內。申請人對該批覆不服,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後於2017年6月8日,**縣徵地事務所就涉案地塊分別與橫*村村民委員會和金*村村民委員會重新簽訂《徵地補償安置協議》。

複議結果

省政府認為,案涉批文批准徵收的橫*村4.7137公頃集體土地中有0.8732公頃實際上屬於金*村集體土地,因此批文部分認定事實錯誤。鑑於案涉地塊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縣徵地事務所已與金*村民委員會重新簽訂了《徵地補償安置協議》,安置補償已經到位,金*村土地權益已經得到保障,案涉地塊屬省重點項目,因此依法對該批覆批准徵收橫*村集體土地中屬於金*村所有的0.8732公頃集體土地的行為確認違法。

典型意義

徵收土地權屬認定錯誤將導致批文被撤銷或者確認違法。徵地工作人員需進一步加強對徵地地塊的權屬調查認定,尤其對村與村之間的“飛地”更要查清邊界、權屬。

2. 被徵收土地的地類認定錯誤導致徵地批文被部分撤銷或者確認違法。

農用地具體地類認定錯誤

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1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批覆,批准**縣2011年度計劃第10批次建設用地。其中,徵收申請人所在**村集體土地0.4088公頃,《**鎮土地利用現狀局部圖》顯示該地塊為“其他草地”,屬於未利用地。另外,2006年11月23日,**縣人民政府向**村制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案涉地塊在該林權證範圍內。2012年8月17日,浙江省林業廳向**公司制發《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同意建設項目佔用本案汪*村被徵收的林地。**村涉案地塊實際補償時按林地進行補償。申請人對該批覆不服,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請複議,省政府予以維持。申請人不服,向國務院申請裁決。

裁決結果

國務院認為,本案**村涉案地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所載範圍內,批准徵地後,承建單位辦理了林地審核手續,**村村民委員會與申請人戶按照林地補償標準簽訂了《土地徵用補償協議》,申請人戶也按林地補償標準領取了補償款,上述證據均證明涉案地塊地類為林地。土地利用現狀局部圖及勘測定界圖未能充分證明案涉地塊現狀變更調查結果符合實際情況。浙江省人民政府將**村被徵收地塊認定為未利用地並予以徵收,屬於地類認定錯誤,未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依法確認該批覆關於批准徵收汪家村集體土地的決定違法。

典型意義

徵收土地權屬認定錯誤將導致批文被撤銷或者確認違法。徵地工作人員需進一步加強對徵地地塊的權屬調查認定,尤其對村與村之間的“飛地”更要查清邊界、權屬。

耕地錯誤認定為建設用地

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2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批覆,批准**市2013年度計劃第九批次建設用地。該批次建設用地**村城中村改造7號區塊6.5425公頃集體土地中包含0.0274公頃耕地,報批將其認定為建設用地。申請人對該批覆不服,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請複議。

複議結果

省政府認為,該批覆將**村城中村改造7號區塊其中0.0274公頃耕地作為建設用地審批,屬於地類認定錯誤,在未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的情況下被批准徵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三款規定,主要事實不清,依法撤銷該批覆批准徵收**村改造7號區塊0.0274公頃耕地的行政行為。

3. 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結果未經全部被徵地農戶確認,存在瑕疵,予以指正。

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1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批覆,批准**市2015年度計劃第三批次建設用地。該批次徵地涉及徵收**村集體土地2.6046公頃。申請人使用的部分集體土地在上述徵地範圍內。申請人對批覆不服,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2016年10月1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維持該批覆。申請人不服,向國務院申請裁決。

典型意義

在辦理集體土地徵收工作中,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相關規定的要求,進一步完善徵地報批程序,切實保障被徵地農民權益。

4. 村民代表會議紀要與實際情況不完全相符,雖不足以導致徵地批覆被撤銷,但須進一步規範徵地報批工作。

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批覆,批准**縣2013年度計劃第十批次建設用地。申請人的房屋在上述徵地範圍內。徵地前,**村村民委員會出具了《村民代表會議紀要》,作為徵地報批材料上報。該紀要稱**村於2013年10月10日召開了村民代表會議,就本案徵收的21個地塊相關征地事宜進行了討論。但是,**村撤村建居徵地宣傳工作實際上是統一進行的,未單獨就本案擬徵收的21個地塊召開上述村民代表會議。原告不服該批覆申請複議,浙江省人民政府予以維持。原告不服,向國務院申請裁決。

裁決結果

國務院認為,徵地報批前,有關部門通過動員會、發放政策宣傳冊、張貼通告等方式對撤村建居徵地工作進行了宣傳;**村就撤村建居徵地事項進行了統一討論;**村村民委員會、被徵地農民分別簽訂了補償協議,對本案擬徵土地現狀進行了確認。**村村民委員會出具的《村民代表會議紀要》與實際情況不完全相符,故不能認定該村就本案擬徵土地事項在相應日期單獨召開過村民代表會議,但鑑於有關部門進行了告知、確認工作,**村就撤村建居徵地事項組織村民進行過統一討論,且《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國發〔2004〕28號文件以及浙江省均未有政府徵地審批需經村民代表會議批准的規定,該問題不足以導致徵地批覆被撤銷。據此,對申請人以徵地程序違法為由,要求撤銷批覆的主張不予支持。同時,指出浙江省人民政府應當進一步規範有關部門的徵地報批工作。

典型意義

在我省徵地工作實踐中,常常出現出具村民代表會議紀要與實際情況不完全相符的情況。原告往往以此認定會議紀要造假,以徵地程序違法為由要求撤銷批覆。村民代表會議紀要與實際情況不符並不必然導致徵地批覆被撤銷,召開村民代表會議並不是徵地的法定必經程序,而是履行告知、確認工作的一種表現形式,如果已有充分證據能證明相關部門已經履行了告知、聽證、確認等工作,也可認為徵地程序已履行到位。但村民代表會議作為其中一種重要的表現形式,各地在徵地工作中應當予以重視,規範相關事項,減少徵收土地行政爭議。

5. 徵收土地方案及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依照規定公告後,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超過法定期限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被依法予以駁回。

基本案情

2007年12月1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批覆,批准**縣2007年度計劃第七批次建設用地48.2263公頃。2008年2月8日,**縣國土資源局發佈公告,公告了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准建設項目名稱、批准時間等事宜。原告不服該批覆申請複議,2015年7月1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複議決定維持了該批覆。原告不服,訴至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

裁定結果

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縣人民政府於2008年2月8日發佈了公告,公佈了被訴行政行為的內容。原告自上述公告發布之日應當知道被訴建設用地審批意見的內容,其直至2015年才申請行政複議,並在行政複議後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原告的行政複議申請及起訴顯已超過了法定期限,且無正當理由。對其提起的本案行政訴訟,受理後依法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典型意義

徵收土地方案及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後,一些地方和部門發佈公告存在內容、救濟權告知及張貼不規範等問題,導致發生行政爭議,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未能依法及時行使行政複議和訴訟救濟權,行政複議申請期限和起訴期限無限期延長。因此,各地在徵地工作中需高度重視,按照《徵用土地公告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浙江省國土資源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徵收土地公告的通知》(浙府法發〔2017〕35號)有關規定進一步規範兩公告的內容、權利救濟告知、公告張貼等事項,預防和減少徵收土地行政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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