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注意啦!稅前扣除憑證≠發票

「提醒」注意啦!税前扣除凭证≠发票

「提醒」注意啦!税前扣除凭证≠发票

提醒

稅前扣除憑證和發票不是一回事,在任何時候不能簡單地劃等號!

要點

①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屬於增值稅應稅項目的,如果對方是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
②但如果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支出是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總結

即使是增值稅應稅項目,如果對方是不用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小額零星業務的個人,企業也可不用發票入賬。

政策1

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28號關於發佈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

第八條 稅前扣除憑證按照來源分為內部憑證和外部憑證。

內部憑證是指企業自制用於成本、費用、損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會計原始憑證。內部憑證的填制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會計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

外部憑證是指企業發生經營活動和其他事項時,從其他單位、個人取得的用於證明其支出發生的憑證,包括但不限於發票(包括紙質發票和電子發票)、財政票據、完稅憑證、收款憑證、分割單等。

第九條 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於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徵點。

稅務總局對應稅項目開具發票另有規定的,以規定的發票或者票據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第十條 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不屬於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單位的,以對方開具的發票以外的其他外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個人的,以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雖不屬於應稅項目,但按稅務總局規定可以開具發票的,可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政策2

1、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6號發佈的《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以外的其他納稅人,均應當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

2、《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均應當按照《稅收徵管法》及《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

前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外,也應當按照《稅收徵管法》及《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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