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蘭山法院重拳破題「執行難」 4583名「老賴」被限高

據介紹,今年上半年,蘭山區法院受理各類執行案件8273件,結案5371件,實際執行到位金額5.9億元, 依法將7182名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將4583名被執行人納入限制高消費名單。

蘭山法院於2018年3月優化執行力量,設1個執行指揮中心、5個執行裁決團隊、12個執行實施團隊。以執行指揮中心為中樞,各團隊分段實施,改變了過去一個執行案件由一個承辦人一包到底的現象,以完善的流程、有力的監督為配套制度,構建全新的執行權運行體系。從今年年初開始,每週專門安排一天進行集中執行活動,累計出動警力1000餘人次,拘傳被執行人420人,實際拘留185人,扣押車輛50臺,拘留妨礙執行人員6人,執行案款兩千三百餘萬元。懾於行動的聲威,有82名被執行人自動履行了義務。

在本次新聞發佈會發佈了兩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典型案例,一例是被執行人隱匿、轉移財產,逃避執行的,該被執行人被刑事拘留後,迫於壓力,已履行了全部義務,現被取保候審;一例是非法處置法院查封的財產,致使生效判決無法執行的,該被執行人被採取刑事拘留措施後償還了欠款,現已被取保候審,並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蘭山區法院始終將依法打擊拒執犯罪作為一項重要工作,採取了一系列措施:一是開展集中懲治拒執罪專項行動,與公安、檢察機關密切配合,建立和落實公檢法協同打擊機制,保持打擊拒執罪的高壓態勢。從2018年1月份至今,共依法向公安機關移送涉拒執犯罪線索7件,公安立案受理4件,對4名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義務的被執行人採取刑事拘留措施;二是依法暢通自訴渠道,確保對拒執罪精準高效打擊。根據2018年5月30日最高法院出臺的《關於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自訴案件受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充分發揮申請執行人在追究拒執犯罪中的主動作用;三是堅持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充分發揮刑罰的懲罰、教育、預防功能,對於拒執犯罪情節較輕,被執行人能及時悔悟並積極履行的,依法給予寬大處理。

此次新聞發佈會的召開,尤其是兩起典型案例的公佈,向全社會進一步表明了蘭山區法院依法嚴厲打擊拒執罪的堅定態度和決心,在提升執行工作權威、推動基本解決執行難、促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等方面將起到積極作用。

案例一、被執行人李某涉嫌拒執罪一案

基本案情

山東臨沂蘭山農村合作銀行東關支行與蓋某、李某、臨沂市某塑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經蘭山區人民法院審理,於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5)臨蘭商初字第3322號民事判決,判令:一、被告蓋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山東臨沂蘭山農村合作銀行東關支行剩餘借款本金385萬元,並支付利息。二、被告李某、臨沂市某塑膠有限公司對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執行過程中,於2016年6月27日向三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但其仍未履行。後扣劃被執行人臨沂市某塑膠有限公司銀行存款828000元、21700元,另拍賣被執行人蓋某房產一處變價800000元,餘款三被執行人均未履行完畢。現查明,被執行人李某為臨沂市某塑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該公司年營業額600萬元,被執行人李某及該公司名下有位於臨沂市高新區馬廠湖鎮前桃園村約70畝土地使用權、塑膠廠房、辦公樓、地上附著物及機器設備等財產。被執行人李某名下另有位於蘭山區銀雀山辦事處西苗莊居委0095號1號樓101;2號樓101;3號樓101房產一處及位於羅莊區香水郡V16號樓101房產(別墅,建築面積300㎡)一處。被執行人李某在2016年6月27日曾保證在2017年6月份還清欠款,2018年3月23日,本院依法拘留被執行人李某,但其仍拒不執行。

典型意義

綜上,被執行人李某有財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其行為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我院於2018年2月份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公安機關於2018年4月3日立案偵查並採取刑事拘留措施,被執行人李某迫於壓力履行了全部義務,被取保候審。該案例具有很強的社會教育意義。

案例二、被執行人張某涉嫌非法處置法院查封財產一案

基本案情

山東某裝飾材料有限公司與臨沂市蘭山區某板材廠、張某、陳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經蘭山區人民法院審理,於2017年11月22日作出(2017)魯1302民初15487號民事調解書,確認被告臨沂市蘭山區某板材廠、張某、陳某分批次償還欠款3828117.20元及利息。

因臨沂市蘭山區某板材廠、張某、陳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還款的義務,經申請執行人申請,本院於2018年2月2日以(2018)魯1302執1773號立案執行。執行過程中,於2018年2月9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並扣押被執行人陳某寶馬轎車一輛,但三被執行人仍未履行。現查明,在訴訟過程中,查封了被執行人熱壓機4臺、鍋爐1臺、叉車2臺、複合科技木皮51件,並由被執行人陳某現場見證簽字確認。執行過程中,因被執行人拒不履行還款義務,本院於2018年4月17日依法拘留被執行人張某。現查明,被執行人張某、陳某為夫妻關係,蘭山區某板材廠為被執行人張某開辦的個人獨資企業。被執行人張某未經本院允許,非法轉移、處置本院查封的熱壓機1臺及複合科技木皮51件,至今拒不追回。且山東某裝飾材料有限公司仍在正常生產經營,被執行人名下有寶馬轎車及房產等財產,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還款義務。

典型意義

綜上,被執行人非法處置法院查封財產,有能力而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行為涉嫌構成刑事犯罪。依法於2018年4月份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蘭山公安分局2018年4月28日立案偵查並對被執行人李某採取刑事拘留措施,李某迫於壓力償還了欠款,被取保候審。現該案已移送至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通訊員 王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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