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例!支付寶花唄套現470萬,被判非法經營罪!(判決全文)

全國首例!支付寶花唄套現470萬,被判非法經營罪!(判決全文)

來源 | 刑事案例參閱 中國裁判文書網

有人在在利用支付寶花唄,幹著這樣的事:

全國首例!支付寶花唄套現470萬,被判非法經營罪!(判決全文)

然而,2017年11月14日,備受關注的“花唄套現”非法經營第一案在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宣判,杜某某非法經營“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構成非法經營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三萬元。此案是全國首例因為利用“花唄”進行套現而入刑的案件,具有首創意義。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是,虛構交易通過螞蟻花唄進行套現並收取手續費的行為是否屬於“非法從事支付結算業務”。

一審判決明確:通過虛構交易,幫別人“花唄套現”並且收取手續費屬於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行為。

裁判摘要:行為人在沒有真實交易的情況下,通過虛構交易,將重慶市阿里巴巴小額貸款公司的資金直接支付給淘寶用戶,並從中獲利,系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行為,符合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所規定非法經營罪的構成要件。

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7)渝0105刑初817號

公訴機關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杜振獅,男,1992年10月3日出生於福建省泉州市,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戶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因涉嫌犯非法經營罪,於2016年8月4日被捉獲,同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於重慶市江北區看守所。

辯護人歐幫東,重慶豪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劉遠征,重慶豪泰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檢察院以北檢刑訴〔2017〕90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杜振獅犯非法經營罪,於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蔣朝吉、代理檢察員蔡明洋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杜振獅及其辯護人歐幫東、劉遠征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經依法延期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杜振獅在未取得相關金融資質的情況下,於2015年7月與杜某1(另案處理)、杜聰明(另案處理)、杜水平(另案處理)等人共謀串通淘寶用戶,在淘寶網上店鋪虛構商品交易,利用“螞蟻花唄”套現。杜振獅等人在扣除手續費後,將餘款轉入淘寶用戶的支付寶賬戶。杜振獅、杜某1等人所獲取的手續費,除一部分支付給中介人員外,餘款由杜振獅、杜某1等人瓜分。

2015年11月10日至2015年11月13日,被告人杜振獅與杜某1等人通過中介人員串通多名淘寶用戶,虛構交易共計2500餘筆,套取人民幣4700000餘元。

公訴機關當庭舉示了相關證據證明其指控,並認為被告人杜振獅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已構成非法經營罪,杜振獅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提請對其依法判處。

被告人杜振獅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及罪名無異議。

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杜振獅的行為不屬於非法從事支付結算業務,不構成犯罪。杜振獅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在本案中所起作用小於杜某1,系初犯,如認定其構成犯罪,建議對杜振獅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2011年6月,浙江阿里巴巴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上海復興工業技術發展有限公司、寧波市金潤資產經營有限公司、萬向租賃有限公司出資成立重慶市阿里巴巴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市阿里巴巴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的經營範圍為在全國範圍內開展辦理各項貸款,票據貼現、資產轉讓業務。

2014年下半年,重慶市阿里巴巴小額貸款有限公司開發的小額信貸產品“螞蟻花唄”上線運營,其特點是用戶在淘寶、天貓和部分外部商家消費時,可選擇由“螞蟻花唄”先行墊付貨款,在規定的還款日之前向“螞蟻花唄”償還欠款無需支付利息及其他費用,但其不具備直接提取現金的功能。

2015年7月,被告人杜振獅與杜某1等人共謀串通淘寶用戶,在淘寶網上店鋪虛構商品交易,利用“螞蟻花唄”套現,並從中收取手續費。其具體手法是,杜振獅、杜某1等人向杜愛民(另案處理)等人購得可以使用“螞蟻花唄”支付的淘寶店鋪後,通過中介人員將店鋪的鏈接發送給意圖套現的淘寶用戶,淘寶用戶則根據其套現的金額點擊鏈接購買同等價值的商品,同時申請由“螞蟻花唄”代為支付貨款。杜振獅、杜某1所掌控的淘寶店鋪的支付寶賬戶在收到貨款後,淘寶用戶在無真實商品交易的情況下即在購物頁面確認收貨隨即再申請退貨,杜振獅、杜某1等人扣除7%-10%的手續費後,將剩餘的款項轉入淘寶用戶的支付寶賬戶。杜振獅、杜某1等人所獲取的手續費,除一部分支付給中介人員外,餘款由杜振獅、杜某1等人分配。

2015年11月10日至2015年11月13日,被告人杜振獅與杜某1等人向杜愛民等人購得淘寶網上店鋪後,通過中介人員串通多名淘寶用戶,虛構交易2500餘筆,利用“螞蟻花唄”套取4700000餘元,被告人杜振獅獲利6000餘元。

2016年8月3日,被告人杜振獅被公安機關捉獲歸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杜振獅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並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重慶市阿里巴巴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小額貸款公司基本信息表、訂單信息截圖、涉案淘寶網店套現金額及套現者未還款明細、重慶市金融工作辦公室《關於同意重慶市阿里巴巴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開業的批覆》、涉案淘寶網店套現交易信息、證人杜某1、杜某2、王某、鄧某、向某、鄒某、潘某、李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杜振獅的供述、戶籍信息、抓獲經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杜振獅夥同他人,無視國家法律,利用淘寶店鋪虛構交易收款並扣除手續費後再通過支付寶向淘寶用戶支付資金,數額達4700000餘元,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依法應予以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關於辯護人提出杜振獅的行為不屬於非法從事支付結算業務,其行為不構成犯罪的辯護意見,經審理認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支付結算是指單位、個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使用票據、信用卡和匯兌、託收承付、委託收款等結算方式進行貨幣給付及其資金結算的行為,銀行是支付結算和資金清算的中介結構。根據國務院《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的規定,未經中國人民銀行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從事金融業務活動。而杜振獅在沒有真實交易的情況下,通過虛構交易,將重慶市阿里巴巴小額貸款公司的資金直接支付給淘寶用戶,並從中獲利,系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行為,符合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所規定非法經營罪的構成要件。

辯護人提出的該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杜振獅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審理中認罪、悔罪,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從輕處罰的意見成立,本院予以採納,但根據杜振獅犯罪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不宜對其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第三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杜振獅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4日起至2019年2月3日止。)

二、對被告人杜振獅違法所得6000元予以繼續追繳。

罰金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黃 亞

人民陪審員 陳道榮

人民陪審員 戴真銀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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