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與兒子惡意串通,雙雙獲刑!南京中院發布9起拒執罪典型案例

7月3日,全市法院打擊拒執犯罪集中宣判暨典型案例發佈會在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召開。

發佈會前,江寧法院對三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案件進行了集中宣判,並傳喚40餘名被執行人現場旁聽。與此同時,高淳法院也有一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案件進行了公開宣判。

父親與兒子惡意串通,雙雙獲刑!南京中院發佈9起拒執罪典型案例

△庭審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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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人大代表應邀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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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傳喚到法庭的被執行人

2017年12月28日,市法院與市檢察院、市公安局聯合發文,開展集中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犯罪行為專項行動。2018年以來,全市法院共移送公安機關追究拒執罪線索63件,判決8件14人承擔了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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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院執行局副局長張雁、江寧法院副院長朱同福參加發佈會,市法院宣傳處處長趙興武主持發佈會。

與案外人惡意串通,雙雙獲刑

被告人濮陽康頭作為被執行人,與案外人濮陽進惡意串通,將名下車輛轉移他人,將工程款匯入案外人賬戶內,致使法院判決無法執行。不僅被執行人的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外人也構成該罪的共犯。高淳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被告人濮陽康頭

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被告人濮陽進有期徒刑十個月

拒不執行法院判決,公司法人獲刑

被告人段桂斌系南京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被告知人民法院已查封南京某公司對案外人的債權,要求其依法履行執行義務的前提下,依然擅自將債權進行轉讓處置,拒不履行法定義務。鼓樓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段桂斌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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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何種情形下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關於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犯罪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對下列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論處:(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對下列暴力抗拒執行的行為,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論處:(一)聚眾鬨鬧、衝擊執行現場,圍困、扣押、毆打執行人員,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二)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造成嚴重後果的;(三)其他以暴力、威脅方法妨害或者抗拒執行,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了本單位的利益實施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對該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相關規定,分別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妨害公務罪論處。

刑事自訴:拒執罪新的追訴途徑

李某真、汪某某分別與李某保民間借貸糾紛案,法院判令被告李某保歸還欠李某、汪某某的借款及逾期利息。判決生效後,李某保拒不履行判決義務,且在設法領取了房屋拆遷款之後即下落不明。申請人李某真、汪某某向溧水法院提起刑事自訴,後雙方達成和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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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執行案件在什麼情況下能夠構成刑事自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一)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二)申請執行人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附:另6起典型案件

1、被執行人周梅夏夥同周斌、陳菊芳、周梅生、周多頭、吳小美等人以暴力對抗執行。溧水人民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周梅夏有期徒刑一年,周斌有期徒刑九個月,周梅生、周多頭、陳菊芳、吳小美7-8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緩刑一年。

2、

被執行人白銅傑在領取拆遷款後仍不履行判決義務,屬於有能力而拒不執行的行為。建鄴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白銅傑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3、被執行人王強將法院已查封房屋對外出租並收取租金,致使生效判決無法執行,並阻擾承租人搬出涉案房屋。江寧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王強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4、被告人陸順龍在取得拆遷過渡費後有能力履行判決義務,卻逃避執行,將款項用作他處。六合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陸順龍有期徒刑六個月。

5、被執行人陳宏明長期非法佔有涉案房屋,抗拒執行生效判決,具有明顯的抗拒執行的主觀故意,屬於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江寧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陳宏明拘役六個月,緩刑九個月。

6、被執行人孫美雲長期佔有涉案房屋,在法院判決生效後一直拒不遷出,抗拒執行生效判決,江寧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孫美雲拘役六個月,緩刑九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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