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与儿子恶意串通,双双获刑!南京中院发布9起拒执罪典型案例

7月3日,全市法院打击拒执犯罪集中宣判暨典型案例发布会在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召开。

发布会前,江宁法院对三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并传唤40余名被执行人现场旁听。与此同时,高淳法院也有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

父亲与儿子恶意串通,双双获刑!南京中院发布9起拒执罪典型案例

△庭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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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人大代表应邀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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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传唤到法庭的被执行人

2017年12月28日,市法院与市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发文,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专项行动。2018年以来,全市法院共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拒执罪线索63件,判决8件14人承担了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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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张雁、江宁法院副院长朱同福参加发布会,市法院宣传处处长赵兴武主持发布会。

与案外人恶意串通,双双获刑

被告人濮阳康头作为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濮阳进恶意串通,将名下车辆转移他人,将工程款汇入案外人账户内,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不仅被执行人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外人也构成该罪的共犯。高淳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濮阳康头

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濮阳进有期徒刑十个月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公司法人获刑

被告人段桂斌系南京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被告知人民法院已查封南京某公司对案外人的债权,要求其依法履行执行义务的前提下,依然擅自将债权进行转让处置,拒不履行法定义务。鼓楼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段桂斌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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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何种情形下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下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下列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论处:(一)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二)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其他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分别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妨害公务罪论处。

刑事自诉:拒执罪新的追诉途径

李某真、汪某某分别与李某保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判令被告李某保归还欠李某、汪某某的借款及逾期利息。判决生效后,李某保拒不履行判决义务,且在设法领取了房屋拆迁款之后即下落不明。申请人李某真、汪某某向溧水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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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执行案件在什么情况下能够构成刑事自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附:另6起典型案件

1、被执行人周梅夏伙同周斌、陈菊芳、周梅生、周多头、吴小美等人以暴力对抗执行。溧水人民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周梅夏有期徒刑一年,周斌有期徒刑九个月,周梅生、周多头、陈菊芳、吴小美7-8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缓刑一年。

2、

被执行人白铜杰在领取拆迁款后仍不履行判决义务,属于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行为。建邺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白铜杰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3、被执行人王强将法院已查封房屋对外出租并收取租金,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并阻扰承租人搬出涉案房屋。江宁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王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4、被告人陆顺龙在取得拆迁过渡费后有能力履行判决义务,却逃避执行,将款项用作他处。六合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陆顺龙有期徒刑六个月。

5、被执行人陈宏明长期非法占有涉案房屋,抗拒执行生效判决,具有明显的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江宁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陈宏明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

6、被执行人孙美云长期占有涉案房屋,在法院判决生效后一直拒不迁出,抗拒执行生效判决,江宁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孙美云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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