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退市 劉姝威的建議是否可行

6月27日,深交所正式啟動對欺詐發行公司金亞科技的強制退市機制。也是從當天起,金亞科技復牌,進入為期30天的復牌整理期,然後股票會暫停上市。之後,在證監會作出移送決定之日起的十二個月內法院作出有罪判決或者在前述規定期限內未滿足恢復上市條件,或者雖然符合恢復上市申請條件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向本所提出恢復上市申請,交易所將作出終止上市的決定。

而且由於金亞科技是創業板公司,並且又因為涉及欺詐發行被強制退市,因此,金亞科技一經退市,將不再作出重新上市安排。這也意味著金亞科技一旦退市,也就永久告別A股市場。

金亞科技的強制退市令人關注。無獨有偶的是,就在深交所對金亞科技開啟強制退市機制的當天,證券市場的名人、中央財經大學財經研究所研究員、中國企業研究中心主任、萬科獨董劉姝威也在媒體上刊出文章,建議公司股價低於某價位持續三個月自動退市,劉姝威將此稱為是“讓市場參與決定上市公司是否退市”。很顯然,劉姝威這是給中國股市出了一個餿主意。

這個建議顯然是沒有可行性的。因為如何確定“低於某價位”所涉及到的“某價位”這本身就是一個問題。實際上就目前的退市制度來說,在涉及到市場行為引發的退市問題上,已經有這樣的規定,即連續20個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股票面值的,其股票應終止上市。而劉姝威要在此規定之外,再確定一個“某價位”,這顯然不可行。這不僅如此現行的退市標準有重複之處,而且如何認定“某價位”低了,不合理,因此必須退市,這也是一件很困難的事情。畢竟上市公司的優劣不一樣,這個“某價位”的標準也是不一樣的,是不可能用同一個標準來衡量的。

強化退市 劉姝威的建議是否可行

比如貴州茅臺,其股價低於200元,這個價位就偏低了,就是不合理的。而對於一些業績虧損的ST股來說,其1元的股價也就高了。如果我們在1元面值的退市標準之外,再確定一個“某價位”,比如2元股價,這對於某些垃圾股來說,不是太低了,而是太高了。

而且以價格的高低來確定退市標準,這本身就不合理,與國際市場上通行的做法並不相符。實際上,目前退市制度中的規定,即連續20個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股票面值的,其股票應終止上市。這一規定本身就不是與國際市場接軌的。比如在香港股市,多的就是“仙股”,甚至不乏幾分錢、1分錢的股票。這種情況在美國股市也是存在的。實際上,對於一些基本面很差的公司,由於還不符合退市標準,因此,它們在市場上也就只值幾毛錢,或者幾分錢,這其實是合理的。應該允許它們在市場上存在。這種做法既然國際市場上允許,A股市場也就應該與國際市場接軌。不僅不能搞劉姝威的“某價位”那一套,甚至就連現行退市制度中有關低於1元面值退市的標準也應予以廢棄。

當然,之所以認為“某價位”這種退市標準不合適,還涉及到一個重要問題,那就是不利於保護投資者的利益。一隻股票股價跌到幾毛錢,甚至幾分錢,投資者是付出了巨大代價的。股票如果因此退市了,這也意味著投資者失去的回本的機會,其付出的代價就變成了實實在在的損失。因為如果不退市的話,不排除公司還有烏雞變鳳凰的可能性。而這種市場交易行為引發的退市,投資者顯然是得不到賠償的。這也意味著退市的損失只能由投資者來承擔。所以,這種退市是不利於保護投資者利益的。

也正因如此,在退市的問題上,對於涉及到上市公司違法違規行為的退市必須從嚴,甚至要進一步強化。因為這樣的退市,違法違規者是要承擔賠償責任的,投資者可以向有關的責任人索賠。當然,在賠償投資者的問題上,相關制度的建設還應該跟上,用投資者保護制度來為強化違法違規行為的退市保駕護航。

而對於涉及到市場行為引起的退市,其退市的標準應儘可能予以弱化。在這個問題上,要儘可能地與國際市場接軌,而不要另搞一套。畢竟這種退市,帶給投資者的是實實在在的損失。而且從上市公司的角度來說,也很冤。畢竟企業不涉及到違規違規行為,也不觸及到財務指標引發的退市標準。就因為市場交易行為而退市了,這對於上市公司來說並不公平。而這樣的規定明顯會引發負面作用,那就是引導上市公司來操縱股價,進而避免退市。因此,這樣的規定明顯是把“好人”變成了“壞人”,屬於“壞制度”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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