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與15歲少女發生關係,鎮政府通報太雷人

公職人員與15歲少女發生關係,鎮政府通報太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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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地方政府的權威背書必然是秉承客觀公正的態度,外界的種種質疑也只是猜測。所謂“兩人屬男女朋友關係”、“不存在所謂的強姦嫌疑”若非是經過嚴格的調查,當地通報應該也不會做出這樣的保證。但權威要有個權威的樣子,這個回應卻導致了更大的疑問——它僅僅是給出了簡單的結論,而沒有具體的細節與事實支撐,而真相正在於豐富的細節。籠統的幾百字,不是一個合格的回應。

首先,受害人家屬在舉報材料裡說,雷某長期脅迫王某發生性關係,而且曾經將刀駕到王某脖子上脅迫她,一是這樣的行為很難讓人認同兩人是正常的男女朋友關係;第二,如果真有“刀架脖子”的事實,這還涉嫌尋釁滋事罪,超出了個人感情糾紛的範疇;不僅是作風問題,還涉嫌刑事犯罪,這樣的關鍵細節,通報中應有體現,但通報並未有任何著墨。

公職人員與15歲少女發生關係,鎮政府通報太雷人

其次,舉報材料裡稱,雷某有妻室,若屬實,在這種情況下,再談“女朋友”,嚴重違反社會公德。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規定,公務員存在嚴重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但這一點也被通報忽略。

實際上,當地的通報,認為雙方屬男女朋友關係,所以不存在強姦犯罪嫌疑。這樣的表述也有著諸多問題。其一,男女朋友之間也可能存在強姦犯罪行為。根據刑法規定: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所以,男女之間發生性行為,只要違背女方意志,就有強姦的嫌疑。由此,當地通報的這一表述多少有點不負責任。

其二,正如有法律人士指出的,認定是否涉嫌強姦、是否存在犯罪、是否應該啟動刑事程序,這是刑事追訴的範疇,屬於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的職能範圍。當地鎮政府直接作出認定,這是越權。

所以,儘管我們對當地政府的通報抱有相當的信任,但通報對舉報信中關鍵細節的缺失,以及本身措辭的不專業性,給輿論留下口實。輿論攻瑕索垢,是對未竟之事的合理質疑,希望當地相關部門能夠給出更合理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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