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菏澤法院發布失信被執行人8570人次

今年以来菏泽法院发布失信被执行人8570人次

魯網菏澤7月7日訊(記者 李靜)7月6日,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決勝基本解決執行難新聞發佈會,今年,菏澤法院系統深入推進“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菏澤綜合治理執行難工作格局初步建立,執行信息化建設跨越發展,執行規範化水平顯著提升。

據悉,菏澤市法院建立了與公安機關信息共享機制,實現了與各銀行、市場監管部門、不動產登記中心的查控對接。今年以來發布失信被執行人8570人次。同時,菏澤市中院印發了“全力開展‘百日會戰’集中執行活動”實施方案,各縣區法院開展了“春季獵賴”“亮劍行動”“執行風暴”等專項執行活動。自活動開展以來,菏澤市法院實際執結案件6037件,到位金額7.06億元。

菏澤市委政法委組成專項督查組,組織法、檢、公共同研究解決遇到的突出問題,並制定具體措施,確保打擊拒執罪取得實效。今年以來,以涉嫌拒執罪移送公安機關108件,公安機關立案68件,檢察機關批捕9件,法院判決5件,法院採取司法拘留措施1592人次。

附:4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拒不履行法院判決、裁定被判刑

龐某訴李某健康權糾紛一案,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法院於2009年5月判決李某給付龐某經濟補償金87 110元。2010年1月27日,該院做出(2009)菏牡執字第681號執行裁定,查封了被執行人李某位於牡丹區東城辦事處丁莊的宅基地一處及地上建築物。2014年,菏澤天荷御園項目啟動徵收後,李某將其房院的徵收產權人變更為其父母李某某、丁某某所有,自願放棄對該房院的所有權。李某因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於2017年3月25日被菏澤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後李某家人一次性賠償龐某18萬元,取得龐某及其家人的諒解。該院認為,李某有能力履行生效民事判決書確定的義務而拒不履行,為了逃避執行,在明知其名下房產被查封的情況下,仍將該處房產轉讓給其父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根據被告人犯罪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性,依法判決被告人李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案例二:拒不履行法院判決、裁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馬某訴王某某、梁某某排除妨害糾紛一案,曹縣人民法院於2017年8月10日判決王某某、梁某某於判決生效後20日內搬離廠區。判決生效後,王某某、梁某某拒不搬離,馬某某向曹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曹縣人民法院多次執行,王某某、梁某某拒不搬離且態度極其惡劣。5月2日曹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梁某某仍惡意阻礙法院執行,情節嚴重,曹縣人民法院以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移送公安機關,現已被曹縣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非法佔有使用人周某某拒不配合法院強制執行,被曹縣人民法院司法拘留7日。

案例三:個人拒不履行法院判決、裁定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履行義務

馬某某訴張某某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鉅野縣人民法院於2017年3月23日判決張某某賠償馬某某各項損失95 530.95元(不含已支付的43900元,不含顱骨修補費用)。判決生效後,張某某未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馬某某於2017年5月11日向鉅野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進入執行程序後,鉅野縣人民法院依法向被執行人張某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但被執行人張某某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且拒不報告財產情況,躲避執行。執行過程中,鉅野縣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張某某在鉅野購買一套房產,後又把該房產轉移;在鉅野大義鎮某供銷社附近有五金綜合門市部,房產轉移到其母親名下。2017年8月28日被執行人張某某被移送至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鉅野縣公安局於2017年9月15日立案偵查。被執行人張某某被公安機關抓捕後,雙方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由被執行人張某某一次性支付給申請執行人馬某某賠償款12萬元(包括二次手術顱骨修補費用)並當庭履行完畢。

案例四:企業非法轉移財產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履行義務

董某某訴張某、安徽省亳州市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一案,牡丹區人民法院於2015年1月15日判決張某賠償董某某損失242 275.6元,安徽省亳州市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負連帶責任。執行案件立案後,被執行人安徽省亳州市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接到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後,既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又拒不向法院報告財產,還將法院查封的解放重型貨車轉移到亳州市某運輸有限公司名下。牡丹區人民法院以亳州市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在訴訟期間轉移財產,規避執行,拒不申報財產,其行為涉嫌構成拒執罪移交公安機關,該公司接到公安機關法律文書後,主動找到申請執行人董某某達成了執行和解,並履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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