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蔚華都投身的私募投資基金 這十條知識必知 否則易被騙(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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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先回顧下(一),主要介紹了當前私募投資基金業的大發展和大清理,警醒我們必須搞明白其中的基本概念。小編因此整理了十條核心知識。

本部分將展開前5條,核心內容可以下圖表示。馬蔚華都投身的私募投資基金 這十條知識必知 否則易被騙(二)

第一,私募投資基金是一個部門化下業務類型。他首先是證監會推出的業務類型,而不是銀監會推出的。因此,要看清其監管政策,主要指向就是證監會。不過其實它和銀監會監管的某些業務類型很象,例如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只有以監管部門為大背景,才能理清其區別。

第二,私募投資基金與其它政府部門推出的業務類型有交叉。這裡再講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如果其投顧為私募基金管理人,那麼也被當做私募基金備案。估計之所以如此,是為了履行對私募管理人的監管,自己認為完全是多事。

第三,私募投資基金成立的關鍵點在於合同形式。簽訂(私募)基金合同、合夥協議、公司章程的,必然是私募投資基金。其它簽訂資管協議、信託合同的,只有存在投顧,才是私募基金。【監督辦法第二條對私募投資基金的定義非常亂,但結合後面條款及實務,實為如此】。這個區分很重要,比如,假設證券公司向你介紹專項私募,其實講的不是私募基金,而是專項計劃,有其另外適用的監管政策,大夥就不要套私募基金的監管政策了。另外,不同合同類型的私募投資基金,其承擔的稅負也有較大差別。其中最常見的有限合夥企業是先分後稅的原則;而契約型基金需要承擔什麼稅負,目前稅務還沒有完全規範,故有涉稅風險。

第四,私募投資基金建立的法律關係多樣。其中通過基金合同(契約型)設立的私募基金本質為信託(財產獨立於管理人,但卻以管理人名義行使權利),但卻沒有點明,法律上的判例還未看到。通過合夥企業或公司設立的則是法人形式,財產獨立於管理人但不獨立於法人,且並不以管理人名義行使,而是以法人名義行使。這是私募投資基金適用法規最複雜之處,但相關基本法律關係必須搞明白,否則你今後可以享有和主張什麼權利都無從知曉。

延伸閱讀——小白們肯定不明白信託、委託及企業法人的區別。其實,這三者的實質區別在於財產的收益權、所有權、使用權和對應權益(如有)的同樣的三個權利的配置(因此共兩組,各三個權利)。若為信託,則投資人在信託期間只有權益的三權,而無財產的三權。財產的使用權歸屬受託人,財產所有權和收益權則被作了隔離,信託期間屬於信託計劃,既不屬於投資人,也不屬於受託人(但要仔細區分情況,特殊情況可以變化)。若為委託,則投資人[姑且稱之為投資人]有財產的收益權和所有權,最多失去的是使用權,此時無權益的三權的說法【委託是證券公司資產管理專項計劃中可以使用的法律關係】。若為企業法人,則投資人只有對應權益的三權,沒有了財產的所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此三權均歸屬企業法人,且一般不可逆轉,故與信託不同。

第五,私募投資基金若要規範就要在中基協備案。私募投資基金若要符合證監會監管要求,就必須在中基協備案。但不備案發行,並不是不可以的,於法並無明顯違背,但很容易成為非法集資,且不能享有證監會管理的相關配套服務的便利,也缺乏公信力。故規範的私募投資基金還是要登記。因此,如果有人和你講不備案也不違法還節省成本,並向你推薦,那你真的要好好留意了。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中基協備案的產品並不僅僅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還有基金專戶(公募基金或公募基金子公司的資產管理計劃)、券商私募(就是券商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支持專項計劃、期貨公司資產管理計劃等。因此,小白們被被中基協網站上五花八門的產品搞糊塗了,以為都是私募投資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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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五條將在最後一篇介紹。你可以知道如何分析基金管理人、基金的信息披露、合格投資者要求等規範要求,還可以知道這個行業的一些專業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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