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订婚之后不愿意结婚了,女方该不该全部返还彩礼?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老张谈三农

农村订婚之后不愿意结婚了,女方该不该全部返还彩礼?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过去建行渐远老家的农村,订婚的时候男方就会给女方一部分彩礼,作为订婚礼金,我们当地叫“定亲红”。这其中有一条不成文的规定,那就是如果订婚后,在结婚以前男方提出退婚,那所给女方的定亲红就不能要回;如果是女方不同意了,向男方提出解除婚约,那女方就必须分文不剩地退还当初男方给自家的定亲红。这属于约定成俗,大部分人都是依照这条不成文的规定执行的。

记得堂兄年轻时悔过婚。伯父去世的早,所以堂兄的婚姻大事基本上是父亲做主的。那个时候,有人将本村一个姑娘介绍给堂兄,那姑娘勤劳能干,事情就这么定下来了,也喝过定亲酒,交了定亲红。后来,堂兄不愿意了,死活不同意这门婚事,非要悔婚。要知道,那时候农村条件不好,定亲红也算是一大笔开销了,父亲劝说无效后,只好硬着头皮到本村姑娘家,找到她的父母,说明了堂兄不愿意。后来,人家将定亲红送了回来,前几年提及此事,父亲总是说人家做的“够讲究”,本来人家可以不还的。

现如今,人们遇到事情,总是寻求法律解决途径。在农村,遇到订婚后不愿意结婚的情况,也不在少数。大多情况下是男女双方在中间人的调和下,根据哪方先提出悔婚的来判定女方是否应该全部返还彩礼,或者部分返还。

当然,也有诉诸法律的。根据律师的解答,就是没登记结婚就悔婚的,女方应该返还彩礼。下面属于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你们那里是如何解决这种事情的呢?


建行渐远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原本作为中化传统文化,美好习俗——彩礼(聘礼),已经变了味道。农村相对落后的文化以及相互攀比之风造成彩礼疯狂飙升,有的地方要好几十万,对于一般的农村家庭可以说是“天价”。有的地方将彩礼表示女子的身价,有的地区和民族直称为身价礼。男方家向女方家送彩礼的多少,要由女方家的要求和男方家的经济状况而定。

其实这种攀比之风背后还隐藏着一种“相亲—结婚“的成婚模式,这种模式的背后也势必暗藏危机,由于没有感情基础,婚姻破裂的可能性大大提高。近年来,因为彩礼退还所引发的经济纠纷屡见不鲜,那么女方到底该不该返还彩礼,又该返还多少呢?


其实,针对这种情况,我国还是有相关法律规定的:

"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

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其实,说简单点就是分为婚期和婚后两种情况:

1.婚后: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如:若因男方出轨导致婚姻破裂,女方有权不予退还彩礼)

2.婚前: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

彩礼问题目前还尚未有很好的解决办法,即使法律有相关的返还规定,但若真的执行起来这一套程序还是相当复杂的。所以,我还是建议大家慎重考虑婚约,相亲只能是双方互相了解的一个基石,两个人能否铸成爱情的大厦,还需长时间的互相了解,只有感情基础深厚了,才能保证以后婚姻的坚实性,才不致于婚前(彩礼交付后)或婚后发现不合适给自己带来巨大的麻烦。


鄙人不才,略作回答,敬请斧正。


石易山小猴

农村订婚之后不愿意结婚了,女方该不该全部返还彩礼?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这个问题牵扯到的是农村风俗和法律问题。因为订亲本身是个民俗问题,是确定下这个亲事,但订亲没有法律文书和法律依据。


古代婚姻六礼中,就有纳吉和纳征,演变到今天,就是小定亲和大定亲。不管叫订婚也好,定婚也好,都是指定下或者订立婚约。从民俗角度讲,经过议婚阶段,男女两家同意婚事,便可正式定婚,这就要有订亲礼了,我们当地叫“过红”。

从小定亲和大定亲来说,我小时候在农村呆过,我们那儿这两个过程分别叫做看家和“打思想”。一般经媒人介绍,双方家庭对对方的基本情况满意,便安排一对年轻人“看人”。看人后如果满意,那便交往一段,感觉基本满意,便进入“看家”阶段,也就是小定亲,女方到男方看看住房情况,初步认一下亲戚,也了解一下男方家庭在村中的情况。而这个小定亲,是没有定亲红的,只是男女给女方去看家的亲戚每家一个书包,装上烟酒糖等简单礼品。

经过再一段交往,双方都感觉满意,那便要正式定亲。当时是70年代,我们当地把定亲叫做“打思想”,也是打上了时代的烙印。正式定亲,便要交定亲红了,也是女方亲朋都到男方家,媒人是必到客人,这天要将定亲红经媒人做见证交于女方。至于彩礼的多少,主要根据男方的家境和当地大体行情,由媒人从中交涉议定。


所以说,订婚之后,实际上是有中间人从中作证确定的一种约定俗成的行为,双方都应该受到订亲行为的约束,订亲后没有特殊变故就不允许悔婚了。在那时候,如果谁家订亲后再悔婚,比现在离婚还要臭名远扬,是要臭名声的。

那么,万一发生悔婚行为呢?那便要受约定俗成的民俗限制和约束。通常的做法是,如果是男方悔婚,那女方退不退回彩礼随女方自愿。如果是女方悔婚,那么女方必须完全退回彩礼。这样的约定虽然没有当事人签字画押,但具有很强的约束力,大家都会遵守这种约定,从来没有因为这种事情诉诸公堂。


后来随着彩礼越来越多,和有些人伦理道德的滑坡,因为悔婚而造成的的彩礼纠纷越来越多,也有的人而诉诸法律。而法律对这种民间纠纷的处理,一般用调解的办法,调解遵循的原则,也是符合社会良俗。当然,当事双方都要举出有力的证据。所以,一般过红都要经过媒人之手,私下的过红往往因为缺乏证据,而在产生纠纷时难于处理。

基于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一种给付行为,法律对这种行为的处理,比民你更为公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为,只要没有正式登记结婚,或者虽然登记而没有发生实际的同居行为而产生的悔婚现象,女方都应退还彩礼,特别是对给付人造成困难的。别这么说,不管是男方悔婚还是女方悔婚,婚姻不成,这种以婚姻为目的的彩礼就应该退回。当然,个别以婚姻为手段取彩礼的行为,属于诈骗行为,如果事实认定清楚,应该受刑法的惩处!


齐东晏子

从法律来讲,不管是男方还是女方,只要悔婚,都应该退回彩礼。我们这的风俗是,一般女方悔婚,全部退还,男方悔婚,女方一般顶多退一半,说实话,我有点看不懂,男方悔婚,女方就扣一半甚至全扣,那女方悔婚,怎么不赔偿彩礼的1.5倍甚至2倍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