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办案理应尊重医学专业声音

赵志疆

不久前,中国医师协会旗下的《医师报》刊登了一封医生家属的“求助信”。信中写道,他们是贵州航天医院3位医生的家属,3位医生已经被警方羁押7个月。事情的起因,是警方收到企业举报,说3名医生将非尘肺病人诊断为尘肺病人,造成医保资金流失。警方将人带走后,目前已经拘押了7个月。被羁押的3位医生张晓波、黄亨平和董有睿,都是贵州航天医院职业病尘肺病诊断专家组的成员。此次事件也是全国首例此类刑事案件。日前,当地检察院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3名医生于6月23日凌晨返回各自家中。

此事之所以引起轩然大波,一方面是因为医生正常履职被羁押的经历,另一方面则是因为警方的办案流程。据报道,2016年上半年,有企业举报贵州航天医院尘肺病诊断医生将“非尘肺病”诊断为“尘肺病”,内外勾结,套取国家社保基金。同年8月,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国家社保基金的经济诈骗罪为由对黄亨平立案侦查。2017年11月,在未找到任何经济犯罪的证据后,公安机关开始以“涉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罪名对3位医生进行调查。

除了立案罪名的变更之外,公安机关受到质疑的还有抽样比例——遵义市播州区公安局从医院1640份尘肺病患者案例中调走1353例,在抽取了547份重新读片后,认定其中393人无尘肺病、111人胸片质量不合格,一人待定,尘肺病为42人。由此,公安机关得出差异率达92.3%的结果,并将差异认定为医生过失,导致了国家3000万社保资金的流失。

此次案件中,抽样数据是公安机关认定“失职罪”的重要证据,但据报道,警方并非随机抽样,而是在经过初步筛查之后,针对有疑点的案例进行选择性抽样。更进一步说,公安机关出具的鉴定书,本身就面临着法律效力的质疑——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职业病鉴定实行市级和省级两级鉴定制,以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公安机关越俎代庖,难免会遭受质疑。

或许是基于上述原因,当地检察院对该案表现出审慎态度,已对案件进行过两次退侦,目前,正在进行第三次审查起诉。公安机关如此办案的目的尚不得而知,不过,因为企业的参与,程序难称严谨的办案流程,已然造成了负面效应——不少人近乎本能地质疑,企业到底从中扮演了什么角色?暂且撇开这个话题,此次风波不仅改变了涉事医生的人生轨迹,而且给涉事医院造成了巨大影响。

案件发生后,从2016年11月起,贵州航天医院就被终止了职业病诊断业务,并于2018年年初终止了职业病体检。作为当地唯一实际开展职业病尘肺病诊断的医院,贵州航天医院曾经每天接纳300人至500人进行尘肺病诊断业务,这项业务的终止,意味着众多基层劳动者更加难以获得诊断证明。

当医学界以“读片差异在所难免”,替涉事医生鸣不平的时候,值得关注的内容是,在没有证据表明涉事医生主观误诊的前提下,医生诊断本质上是一种职务行为,即使出现误诊,也不应单纯追究医生责任。更何况,“读片差异”是否应归于误诊仍无定论。

作为目前最严重的职业病,尘肺病几无治愈希望,因为诊断和取证困难,尘肺病人的维权之路充满艰辛。如果医生诊断意味着承担巨大的法律风险,避而远之无疑是医生最好的选择——此案过后,已有很多医务人员做此表态。倘若没有防住尘肺病,先“防”住尘肺病的诊断,对于那些命运多舛的患者来说,无疑更加雪上加霜。

审视此次案件,在等待最终结论之前,并不妨碍梳理和反思:首先,法律的尊严理应维护,但在医学这样的专业领域,执法者理应尊重专业的声音和力量;其次,医学的专业性使故意误诊成为可能,建立强有力的专业纠错机制不可或缺,由此需要更加健全的制度设计和问责体系;再次,对于履职过程中的无心之失,如何划分医疗机构与医生个人之见的责任,亦应作出明确规定。

无论是基于维护公共利益还是法律尊严的考虑,都有必要及时公开此次案件的相关调查结果——既有必要让执法者看到面对专业领域时的行为边界,亦有必要让医务人员明确履职过程中不能逾越的法律底线。

(作者系媒体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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