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遺留的「違建」如何處理——實例

一、基本案情

楊某系原富陽市新登鎮共和村村民,其父楊某某於1980年代在新登鎮共和村王家弄10號建造房屋三間,金某位於紹興會館弄18號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與楊某父親楊某某房屋緊鄰。楊某建於新登鎮王家弄10號的房屋於1991年取得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房產證,用地面積為206.07平方米,建築佔地面積為63.98平方米,房屋為二層,其中包括附房二層,建築面積共98.22平方米。

楊某某去世後,該房屋由楊某居住使用,該戶在共和村無其他宅基地。2009年楊某以其房屋系危房,面臨倒塌危險為由向新登鎮共和村申請翻修房屋,經同意後於2010年下半年對其房屋進行修建,在原有宅基地的基礎上新建房屋,其中主房向東後退,加大了與金某房屋之間的間距,面積為104平方米,附房在原有附房的基礎上建造,由二層改為一層,面積為6平方米。

金某認為楊某所建房屋系未批先建,自2011年起多次向富陽市信訪局、富陽市人民政府及杭州市人民政府等主管部門投訴信訪,要求富陽區新登鎮人民政府對楊某違建房屋作出拆除處理決定並予以拆除,被告經調查、現場勘查,先後對原告的申請作出了數次答覆。2013年12月9日,新登鎮人民政府向金某作出如下答覆意見:1、關於你反映楊某戶三個地基及多處房屋問題,楊某戶只有位於王家弄10號的一處地基和一棟房屋,反映並不屬實;2、楊某戶目前房屋因規劃調整無法取得相關手續,符合一戶一基,主房拆除難度大,給予主房暫時保留;3、關於楊某戶圍牆對你房屋影響目前已經進行了一定的整改,要求其必須疏通好排水口保證排水通暢;4、關於反映楊某戶水泥地排水沖刷你牆體問題,鑑於你房屋老舊的實際情況,現要求楊某戶對其水泥地的雨水流動方向整改;5、楊某戶老的房屋歷史存在已三十年左右,現附房屬於在老房屋原位置建造,並減少了一層。你提出的楊某附房無簷水距離留出問題,部分屬於歷史遺留造成。因你們雙方難以達成一致意見,鎮、村將繼續組織你們雙方協商解決附房爭議。金某仍不服,遂訴至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富陽區新登鎮人民政府履行認定楊某違法建築並責令限期拆除或強制拆除的法定職責。

二、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針對原告的舉報投訴,進行了調查處理,其結合歷史遺留原因和當前具體情況作出暫時保留楊某違建房屋的決定,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職責。據此,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三、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被告作為鄉鎮人民政府,依法負有對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房的行為予以查處的職責。《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條規定,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應當適當。採用非強制手段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設定和實施行政強制。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行為時,應充分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符合比例原則,執法時要避免採用損害行政相對人權益的方式,其採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是必要、適當的,對相對人的不利影響與其執法的目的應當符合適當的比例。本案房屋問題是歷史遺留問題,楊某系新登鎮共和村村民,其在原有合法的宅基地上拆建,新建的房屋是其在本村的唯一居住用房,所佔用的土地原屬於共和村集體建設用地,未改變土地用途和性質,其新建房屋已經取得共和村村委同意,重建後的房屋面積符合《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的相關規定,且減少了附房的層數,降低了對原告相鄰權的損害。因此,被告結合具體案情,充分考慮第三人違法的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作出暫時保留第三人房屋的處理決定並無不當,符合合理行政的基本原則。

歷史遺留的“違建”如何處理——實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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