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會後酒駕身亡 家屬起訴酒友索賠

朋友小聚歡暢飲酒,不料男子酒後駕車不治身亡,其妻將酒友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等共計66 580元。近日,安鄉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這樣一起生命權、健康權、身體糾紛權案件。

2017年11月8日18時許,魯某邀請朋友潘某、黃某二人在家中小聚,酒後意絕未盡,三人與魯某的妻子蹇某又到夜宵店繼續暢飲,聚會結束後潘某、黃某與魯某夫妻二人分道揚鑣。魯某在駕駛三輪摩托車回家路上,因不慎撞到路邊的土堆受傷。2018年1月20日,魯某經醫治無效死亡。同年4月,蹇某將潘某、黃某告上法庭,要求潘某、黃某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計66 580元。

庭審過程中,經法院主持調解,最終雙方當事人出於朋友之情和人道主義達成調解協議,由潘某補償蹇某各項損失12 000元,黃某已支付23 000元生活費和醫療費,蹇某放棄追償的權利。

法官說法

一般來說,個人對飲酒後果要承擔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但有如下情況,酒友也要承擔賠償責任,一是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而不勸阻,二是強迫性勸酒,三是酒後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四是未將醉酒者安全送達。法官提醒,如果同行飲酒者出現已失去或即將失去自控能力、無法支配自己的行為,同行者有保障醉酒者人身安全的義務,最好照顧醉酒者至酒醒,使其恢復自我行為能力,或者直接送至其家屬身邊,也可以電話通知家屬過來接送,醉酒嚴重者要及時送醫院急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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