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兩次被「炒」自感受辱 爲出「惡」氣鋃鐺入獄

「以案说法」两次被“炒”自感受辱 为出“恶”气锒铛入狱

「以案说法」两次被“炒”自感受辱 为出“恶”气锒铛入狱

工作中最令人沮喪的事情莫過於被“炒魷魚”,更悲催的是竟然有人連續兩次被同一家公司“炒魷魚”,到底是怎麼回事呢?我們來看一下今天的以案說法。

「以案说法」两次被“炒”自感受辱 为出“恶”气锒铛入狱

兩次被“炒”自感受辱

「以案说法」两次被“炒”自感受辱 为出“恶”气锒铛入狱

周某因為一次和前總裁的不愉快而先後兩次被“炒魷魚”,氣急之下,她通過給公司總經理李某打電話、發短信,以在該公司某項重要認證審查公告期間向有關部門反映問題為威脅,向李某索要21萬元。

周某曾在北京某製藥公司上班,擔任生產廠長。一天,因為和公司原總裁發生口角,周某離職。十幾天後,公司副總經理段某給周某打電話,請她回公司繼續幫助進行某項認證的相關工作,並將工資從原來的6000元漲到10000元,周某很開心地答應了。

但是,令周某想不到的是,當她再次看到原總裁時,總裁仍記得他們之間的不愉快,所以,周某又一次被“炒”了。

為出“惡”氣鋃鐺入獄

「以案说法」两次被“炒”自感受辱 为出“恶”气锒铛入狱

一氣之下,周某先後二十餘次給公司總經理李某發短信、打電話,理由是:自己在北京陪孩子上學還需21個月的時間,公司給其21個月的工資,即21萬元。如果不滿足她的要求,將就公司某項認證向勞動局、藥監局等有關部門進行舉報。

公司總經理李某稱,該認證全稱是藥品生產質量認證,只有企業具備此證書才能生產經營相關產品,否則就會失去生產銷售的權利。該認證是一個非常嚴格的生產銷售資格認證,但是每個企業都會有一些問題。周某在公司工作近5年,瞭解公司內部的一些問題,即使這些問題不影響藥品質量,但是程序問題該認證也是不允許的。而且周某非常有可能針對公司的管理漏洞做文章。只要有人舉報,國家相關部門就會立即停止對公司的認證的發放進行調查,耗時很長,會影響公司的生產,造成損失。

而周某供述,自己心裡並不想舉報公司,否則,她就不會第二次應求幫公司做認證。她只是想讓經理李某關注自己的情緒,讓公司方面承認這件事是公司的錯,即使李某帶錢過來,自己也不會要。除此之外,如果公司真的被查出問題,作為生產廠長,周某同樣是有責任的。

最終,周某被昌平檢察院以涉嫌敲詐勒索罪依法審查並批准逮捕。

檢察官說法:

「以案说法」两次被“炒”自感受辱 为出“恶”气锒铛入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敲詐勒索罪是一種重要的侵犯財產罪,其犯罪對象是公私財物。

「以案说法」两次被“炒”自感受辱 为出“恶”气锒铛入狱

檢察官提示

「以案说法」两次被“炒”自感受辱 为出“恶”气锒铛入狱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他人實行威脅,索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敲詐勒索罪中的脅迫,是指以惡害相通告,以使對方產生恐懼心理。這種惡害,只要足以使人產生恐懼心理即可,並不要求一定實現,也不要求行為人具有實現惡害的真實意思。

本案中,周某雖然為自己辯解,並不想在認證公示的時候打電話給相關部門,因為公司查出問題自己也有責任。但是,不可否認的事實是,周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實施的這個行為已經足以使公司總經理李某產生恐懼的心理,而可能交付財產。所以,周某已經構成敲詐勒索罪,等待周某的將是法律的制裁。

*圖片來自網絡

「以案说法」两次被“炒”自感受辱 为出“恶”气锒铛入狱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