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調查:一份生效的勞動仲裁執行中爲何成了「燙手山芋」

——誰應為這份社保金買單?

新闻调查:一份生效的劳动仲裁执行中为何成了“烫手山芋”

生效的勞動仲裁書

在北海市銀海區福成中學工作了17年的教工黃小珍,因單位認為其只是一個“聘用日工”所以一直以來沒有按規定為其繳納社保險和發放工資。2015年,她通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途徑終於為自已討回了一個“公道”,但這份生效的勞動裁決在履行中卻遭到相關部門當作皮足球 “踢”,至今仍未得到有效解決。

據瞭解,2001年9月,黃小珍進入北海市銀海區福成中學從事圖書管理員工作,每月工資為290元,一直以來單位從未與其簽訂過勞動合同, 也沒有為其繳納社會保險。每月發放的工資低於北海市最低工資標準。從2001年至2015年的14年間,北海市最低工資標準共調整了7次,從最初的340元/月調到現在1200元/月。但福成中學每月都沒有按最低工資標準發放給黃小珍。截止2015年6月,黃小珍領到的工資每月只有780元。

因單位每月發放的780元工資無法滿足目前基本生活的需要,2015年4月,黃小珍被迫書面向北海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015年6月3日北海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如下裁決:1、自本裁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福成中學應支付黃小珍2001年9月至2015年4月的最低工資差額27360元;2、自本裁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福成中學應為黃小珍申報繳納2001年9月至2015年4月的養老和醫療保險費,個人部分由黃小珍承擔,其他部分由福成中學承擔,具體數額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為準。

裁決生效後,用人單位福成中學拒不履行裁決確定的義務,2016年11月14日,黃小珍向北海市銀海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至今已過去了一年多仍未有任何結果。

記者從北海市社會保險事業局的一份“個人補欠情況一覽表”上看到,截止2018年1月15日,福成中學應為黃小珍繳納社保費用共為213517.23元,由於拖欠時間較長,其中滯納金和利息這二項就高達124995.31元。

作為用人單位的福成中學為何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裁決呢?7月2日,記者來到北海市銀海區福成中學,該校何顯健校長了解記者的來意後,向記者“大倒苦水” 何校長說,對於拖欠教職員工養老金的問題,在福成中學黃小珍並非個案,也拖欠有其他教職員工的,這是一個歷史遺留問題。一直以來學校也想解決這個問題。但目前學校一個學期收入只有40萬左右,按正常的開資都難以維持。就拖欠黃小珍養老金的問題,何校長說,從2015年至今,學校先後4次向上級主管部門北海市銀海區教育局書面報告請示如何解決,但均沒有下文。

對福成中學的《請示》,北海市銀海區教育局辦公室陳主任表示,黃小珍在福成中學工作多年,目前仍然是在職在崗學校員工,但學校一直以來沒有為其繳納社會保險,每月發放的工資也低於北海市最低工資標準。現在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了裁決,作為學校也應該有責任為她解決這個問題。

陳主任說,今年3月21日,黃小珍因產後胎盤殘留,在醫院搶救急需治療費用,銀海區教育局領導接到黃小珍家屬的反映後,立即想辦法支付了學校拖欠其在2001年至2015年最低工資差額27360元,讓其得以解決急需的治療費用。但對於這20來萬的社保費用,目前,教育局確實沒有這麼一大筆的資金來解決,對此,銀海區教育局還專門就此事書面向銀海區政府請示,懇請區政府拔款解決,但也沒有得到批覆。

7月3日,記者來到北海市銀海區政府,該區政府辦的一負責人對記者表示,學校自行招聘的人員工資及相關費用應由學校自已來支付。現在記者反映的這個問題是一個遺留問題,政府肯定是要解決的,但是這麼大一筆開支不是馬上能夠解決得了的,需要走流程,事後辦公室請示相關領導看否能提交政府常務會討論解決此事。

一份生效的勞動仲裁在法院執行中為何久拖不決?銀海區法院執行局一負責人告訴記者,這個案件事實清楚的,但該案件在執行中涉及到銀海區財政拔款的問題,作為被申請執行人的福成中學沒有這筆資金來為申請執行人黃小珍繳納拖欠的社會保險金,學校帳上的錢屬於教育專項資金,法院也不好強扣。為此事,執行幹警不少於5次到銀海區教育局和銀海區財政局協調但未果。下一步,法院將對被申請執行單位進行罰款和對法定代表人進行司法拘留,以此促使對方履行。

但銀海區法院一陳姓副院長則認為,這個案件因涉及到社會保險金的繳納問題不是人民法院受理的範圍,當時可能因法官把關不嚴或許執行標的中包括有拖欠工資差額部份,所以法院才受理了此案,現在被執行人福成中學已自行履行拖欠工資差額部份,現經院領導討論認為,法院將依法裁決拔回申請人的訴狀請求。申請人執行人黃小珍社會保險金的繳納問題由社會保險事業局和勞動監察部門去崔繳和督促履行。

黃小珍的這份《北海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書》上明確寫有“雙方當事人應依法履行已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否則,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那為什麼這份生效的勞動爭議裁決書到了銀海區法院就“失效”了呢?

記者就此找到了作出這份勞動爭議裁決書的北海市勞動爭議仲裁院,該院院長黃麗萍說,我們作出的仲裁,當事人申請到法院強制執行時,在此之前北海市海城區法院是執行的,但銀海區法院,鐵山港區法院卻不予執行。海城區法院認為,仲裁的法律文書作出後,對方不起訴,那就生效了,必須就執行,但執行過一段時間後也沒有執行了。黃麗萍認為,他們仲裁院作出的仲裁裁決生效後,申請執行人提交法院強制執行卻不給予受理,覺得這樣受理仲裁下去不但是浪費公共資,同時也是浪費申請人的時間。從今年2月份開始,北海市勞動爭議仲裁院暫停受理了社保金拖欠追繳這類的仲裁。

北海市社會保險事業局局長張錫鳳說,對應該交,應保不保的用人單位,由社會保險事業局發催繳徵繳通知書給用人單位,去銀行查詢用人單位的財務情況,合法催繳和徵繳。如果用人單位不執行的。再將案件移交給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對用人單位進行處罰,在走完所有的程序後。用人單位仍不執行的,再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這樣一來時間跨度較長。張錫鳳表示,如果法院裁決拔回黃小珍訴狀請求後,黃小珍書面向社會保險事業局提交申請,社會保險事業局將依法啟動崔交程序。

記者從社會保險事業局瞭解到,按照自治區人社廳的相關文件要求,對拖欠社保金的單位,從核定欠費的下個月1日開始,按拖欠總金額萬分之五/天來收取滯納金,所以一旦核定欠費金額後,拖欠時間越長欠費就“水漲船高”對用人單位和在職(待崗)員工就越不利。

有關人士認為,“用法律思維和方式維護穩定,就是希望更多的人用法律維護權利,訴訟途徑暢通無阻,才能引導越來越多的百姓通過法律途徑表達自身訴求。減少維穩壓力,節約公共資源,降低社會綜合治理的成本。但如果我們一方面引導老百姓通過法律途徑表達自身訴求,化解矛盾糾紛。另一方面相關職能部門卻各自為政,推諉扯皮,層層設置障礙。如此一來到“暢通訴訟途徑,化解化解矛盾糾紛”就成一句空話,最終還是迫使老百姓走上上訪之路。

新闻调查:一份生效的劳动仲裁执行中为何成了“烫手山芋”

銀海區福成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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