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松溪首例汙染環境案宣判

松溪縣首例汙染環境案宣判

南平松溪首例汙染環境案宣判

南平松溪首例汙染環境案宣判

2018年6月20日,南平市松溪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首例汙染環境案公開宣判,被告人徐某、蘇某等人為謀取非法利益,在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開設鉛酸蓄電池處理廠,非法拆解廢舊鉛酸蓄電池68.3噸,嚴重汙染環境。松溪縣人民法院以汙染環境罪判處徐某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50000元;蘇某有期徒刑11個月,並處罰金30000元。兩名被告人當庭表示不上訴。

案情回顧

南平松溪首例汙染環境案宣判

2017年8月3日,福建省環境監察總隊接群眾舉報,稱松溪縣舊縣鄉六墩村附近有人非法拆解鉛酸蓄電池,福建省環境監察總隊及松溪縣環保局執法人員隨即展開排查。經調查,認為該案已涉嫌汙染環境罪,遂於2017年8月4日移送松溪縣公安局。2017年8月4日,松溪縣公安局以汙染環境罪刑事立案。

南平松溪首例汙染環境案宣判

南平松溪首例汙染環境案宣判

案發後, 松溪縣檢察院檢察長高度重視此起案件,帶領民行生態檢察科幹警提前介入,並親臨犯罪現場,引導公安機關調查取證。2017年9月8日,吳才文檢察長以汙染環境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徐某、蘇某。

南平松溪首例汙染環境案宣判

松溪縣公安局於2017年11月7日移送松溪縣檢察院審查起訴。經松溪縣檢察院檢委會研究決定,於2018年3月22日以汙染環境罪對徐某、蘇某提起公訴。

南平松溪首例汙染環境案宣判

檢察官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汙染環境罪】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將原“重大汙染環境事故罪”修改為汙染環境罪,使本罪從之前要求需要造成重大汙染環境事故的結果的結果犯,變為只要滿足汙染環境情節嚴重行為之一即構成犯罪的行為犯,大大降低了本罪的入罪門檻,而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更是將“生態文明”寫入憲法,可見國家對生態環境的重視程度。

南平松溪首例汙染環境案宣判

國家是鼓勵合法的危險廢物處置行為的,該行為不僅能夠處理人們生產生活中產生的危險廢物,防止廢舊垃圾堆積成山汙染環境,還能變廢為寶,循環利用,符合國家生態文明發展戰略的精神。但是,國家對不具有危險廢物處理資質,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的行為卻是予以嚴厲打擊的。因為處置危險廢物是需要一定的工藝技術水平的,若沒有法定的資質,沒有達到相應的工藝技術水平和要求,就像本案兩名被告人那樣,隨便租賃個廠房,購置一臺破碎機和招攬幾名沒有經過專業培訓的工人進行非法拆解廢舊鉛酸蓄電池作業,在處置的過程中不僅會造成資源的浪費,還會產生汙染環境的後果。本案中,兩名被告人未依照國家的要求,在未獲得危險廢物處置的相關資格的情況下,非法拆解廢舊鉛酸電池達68.3噸,遠遠超出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第一條第二款 “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規定,即屬於《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嚴重汙染環境”。

南平松溪首例汙染環境案宣判

“像保護眼睛一樣保護生態環境,像對待生命一樣對待生態環境”習近平總書記如是說。生態環境是我們賴以生存的根基,人類的生存與發展一時一刻也離不開環境,人類與環境的關係,是相互依存又相互影響相互制約的對立統一的辯證關係。近年來,松溪縣檢察院高度重視對生態環境的保護,大力加強對保護生態環境重要性的宣傳力度,重拳出擊嚴懲犯罪, 為建設水美松溪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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