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论“空姐遇害案”:也说滴滴公司的“契约精神”

前日上午,郑州警方证实,杀害滴滴顺风车乘客李明珠的嫌疑人刘振华已经死亡。

那么,问题来了,乘客李明珠的家属应该如何追责呢?

很显然,就算嫌疑犯刘振华没死,负债累累的他也无法进行民事赔偿。

那我们“顺藤摸瓜”,看看在这事件中,到底有哪些法律关系。

首先,滴滴公司跟刘振华是劳动关系,跟乘客是承运关系。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根据“契约精神”,刘振华有义务将李明珠安全地送达,在这个过程中,滴滴平台具有连带责任。

就像社会上很多货车挂靠了一个运输公司,那个公司就不能在货车出事后,装聋作哑,作甩手掌柜。

如果专车司机伤害乘客,乘客有权要求公司就民事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论“空姐遇害案”:也说滴滴公司的“契约精神”

我认为:

第一,也许有人说“一人做事一人当”,受害者的家属只能追究刘振华的责任,与刘父无关。但是也不尽然,虽然刘振华已经死亡,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刘振华的家属需要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对受害者的家属承担赔偿责任。而且但在本案中,刘父代替刘振华认证是事实,所以,刘父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两码事;

第二,滴滴公司作为服务平台,没有严格审核司机个人信息,又未能督促司机或代替乘客购买临时意外伤害或者死亡保险,未能建立乘客遇险时的应急措施。一句话,滴滴公司有责任,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退一万步来说,契约精神也是文明社会的主流精神,更是为法治的基石。现在,某个西方国家出尔反尔,想撕毁什么协定、条约,张口就来,也是没有契约精神(不敢涉政,点到即止)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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