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拿的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是稅前還是稅後工資?

公司經常會面臨需要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問題。而HR在解除計算需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的時,經常有個疑問: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是按照勞動者的稅前工資還是稅後工資?

大家都知道,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的經濟補償。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你拿的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是稅前還是稅後工資?

那麼,這裡會有一個問題,這個平均工資到底是稅前的工資還是稅後的工資?

答案是:稅前工資。

理由是《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有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你拿的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是稅前還是稅後工資?

所謂的應得工資也就是稅前工資,假設勞動者本來應得5000塊,假設扣社保公積金個稅扣了500,那麼稅後是4500.但是此時,社保公積金個稅等款項也是勞動者的應

得工資,只是由單位代為扣繳了500而已。

看到這裡很多人會問,為什麼單位給我的經濟補償金是按照稅後工資計算的?

答:因為單位不懂。因為單位想省錢。

還有人會問:為什麼有些法院也是按照稅後工資來判的?

答:不是法院不懂,而是因為可能雙方沒有對應發工資有明確的約定等各種原因,法院實在是無法確定你稅前工資應為多少,那隻能按照稅後來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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