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反映停車費無故每月上漲400元 物管:補貼取消恢復原價

金羊網訊記者張豪報道:近日,廣州市天河區峻林苑小區的業主陳小姐向記者反映,小區物管在沒有經過業主同意的情況下,將小區地下停車場收費標準從每月1100元漲到1500元,從7月1日開始執行,但大多數業主都提出了反對意見。

而今年10月1日,最新的《廣州市停車場條例》正式施行,有業主認為,物管漲價行為是為了規避新法實施,趕在新法實施之前漲價。對此,物管公司回應稱小區地下停車場收費標準一直是每月1500元,之前是過渡期補貼車主每月400元,現在取消補貼恢復原價。

业主反映停车费无故每月上涨400元 物管:补贴取消恢复原价

業主訴苦停車費突然每月漲了400元

2015年放開住宅停車價格後,物管公司上漲停車費引發業主不滿的事件時有發生。近日,天河區峻林苑小區也因停車費問題與物管公司發生糾紛。據瞭解,峻林苑小區位於天河區林和東路253號,號稱東站一帶較高端的住宅,現樓價約10萬每平方,小區分三期,前兩期已經入住現有300多戶,小區物管是開發商旗下的廣州啟勝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據陳小姐向記者反映,該小區物管公司6月14日貼出公告,峻林苑地下停車場未售出的車位月租1500元/月,從2017年8月15日實行,月租金過渡期補貼400元於2018年6月30日期滿,從7月1日開始恢復1500元每月租金。據瞭解,物管此次所提的月租金過渡期補貼400元,不少業主表示並不知曉,以為月租金就是1100元,此次恢復價格也沒有徵得業主意見。

“物管突然每月漲了400元,業主都覺得1100元月租已經是極限了,接受不了1500元,而且物業漲價前也沒有跟業主有任何商量。”陳小姐說。

業主將車停在小區廣場以示抗議

7月13日上午,記者來到峻林苑小區,小區門前廣場兩邊幾乎停滿了車,而在廣場入口處有一個提示牌,上面寫著“公共區域禁止停車”,旁邊還疊放著鐵馬。據陳小姐介紹,這些車輛都是小區業主的車,物管此舉引起了不少業主們的強烈反對,部分業主將車停在小區公共廣場以示抗議停車費漲價。物管工作人員便在廣場入口處用鐵馬攔住,並私自在廣場業主停放車輛前安裝攔車樁,阻止業主車輛進出。

“物管態度很強硬,之所以業主這麼做就是想逼他們與業主們進行協商。”一位將私家車停在廣場的業主說道。對於物管私自安裝攔車樁的行為,業主向轄區派出所報警遂得以制止,記者現場看到地面上確實有不少的螺絲孔,不過現場沒有看到有攔車樁,“警察來了之後,說他們是這麼做是違規的,所以才拆掉了。”陳小姐說。

业主反映停车费无故每月上涨400元 物管:补贴取消恢复原价

物管:400元是補貼現取消恢復原價

隨後,記者來到小區物管處,前臺工作人員告訴記者物管負責人碰巧不再現場,讓記者留下采訪問題稍後回覆。

當天下午記者便收到物管的回覆:小區地下停車場未售車位產權屬於開發商,現可銷售車位數為725個,已銷售車位數為389個。根據現行的法律法規,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並無政府指導價限制,開發商已根據相關規定於2016、2017年完成峻林苑停車場的租售方案公示及備案,公示的月租金標準為1500元/月,該月租金標準由此至終均沒有發生過任何變化;在月租金維持1500元不變的基礎上,開發商特在過渡期(2017年8月15日—2018年6月30日)給每個月租車位補貼¥400元,即業主支付其中的¥1100元,開發商承擔剩餘¥400元,車位租金總額仍為¥1500元/月(開發商已於2017年7月通過張貼公告的方式告知全體業主)。現過渡期至2018年7月1日截止,開發商將取消補貼恢復至公示時的原價。開發商及物管已於2018年6月中旬通過張貼公告、口頭通知等方式將取消補貼的事宜告知業主。

业主反映停车费无故每月上涨400元 物管:补贴取消恢复原价

專家:住宅停車場收費不能隨行就市

對於物管的說法,有業主向記者出示了自己之前與物管簽訂的“峻林停車位使用協議”,記者看到,上面寫著“峻林苑車位有償使用費為1100元每月每個”,並未提及補貼事項。“分明就是為了投機取巧把每月1100元說成暫時補貼400元,實際是1500元。”有業主透露說道,“其實,為什麼之前停車費每月是1100元,當時開發商也是按照1500元也出租的,遭到業主的強烈反對,所以不得不改為1100元每月收取,現在又要改回來。”

而10月1日即將實施的最新《廣州市停車場條例》,雖然刪除了關於住宅停車場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的規定。但同時增加多項規定,比如未按照規定製定、提高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的,逾期不改正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廣東省華南和諧社區發展中心主任周活寧表示,峻林苑小區地下停車場雖然產權屬於開發商所有,但停車場是小區的配套設施,漲價也應該徵求業主同意,而不同於商業性用途的車庫,開發商可以不經過業主同意漲價。

周活寧建議,小區地下停車場附屬於小區,首先應滿足小區業主的需要,價格也不能隨行就市。針對停車費問題,物管應該和業主進行充分協商,即使上漲也應在業主能夠接受的漲價空間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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