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方以房抵償工程款稅會處理

建設方以房屋抵償工程款的情況在建築行業是非常普遍的,特別是2015年下半年以後隨著國家要求的“去庫存”和各地的“限購令”產生以後,房地產公司的銷售情況大不如前,為了“去庫存”和資金回籠,房地產公司經常將自己開發的房屋作價抵償所欠建築企業的工程款,為了避免產生增值稅以外的稅費,建築企業又將房屋等價抵償給材料供應商或者分包商,於是就產生了“三方抵房協議”。

建設方以房抵償工程款稅會處理

抵房協議範本:


債權轉讓及抵銷三方協議

甲方(欠款主體、開發主體):

乙方(債權人、總包方):

丙方(債權受讓人、分包方或供應商):

鑑於:

1、甲乙方因履行相關業務合同,甲方應付乙方合同款,具體合同及款項詳見本協議第一條約定。

2、乙方將對甲方享有債權部分或全部等價有償轉讓給丙方,乙方與丙方保證上述債權轉讓合法有效。

3、甲方系 商品房項目開發商,丙方購買上述項目商品房,丙方用上述受讓合同債權支付商品房價款。

甲乙丙三方經平等協商,就上述合同債權轉讓及商品房價款支付事宜達成以下約定:

第一條 甲乙方合同債權確認

1.1甲乙方簽訂合同名稱、簽訂時間:

1.2經甲乙雙方對賬,甲方欠付乙方合同價款數額:

第二條 乙方向丙方轉讓合同債權

2.1乙方將上述合同債權的 %[根據實際填寫比例,如全部轉讓填100%。]即 人民幣 (大寫: 元)轉讓給丙方。

2.2丙方等價有償受讓上述合同債權,丙方應在本協議簽訂後 日內按轉讓債權的同等數額給付乙方債權轉讓對價。

2.3乙方應向甲方出具等額合法發票(該發票符合原合同(即上述施工合同)約定),否則甲方不認可乙方與丙方之間的債權轉讓。

第三條 丙方購買甲方商品房的基本情況

3.1商品房所在項目地址:

3.2具體商品房房號、套數、面積、單價、總價、首期款(即乙方首次支付的房款)

3.3丙方應向甲方支付上述商品房首期款(總數)為:人民幣 (大寫: 元)

3.4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至 年 月 日,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商品房更名申請,超過上述期間的,丙方不得提出商品房更名申請。丙方在上述約定期間提出更名申請的,應按甲方要求籤訂相關書面協議並履行相關程序。若商品房更名的相關協議被解除、終止或未能實際履行的,本協議由甲乙丙三方繼續履行。

3.5丙方未在上述期限內提出更名申請的,丙方應在上述期限屆滿後10日內(即 年 月 日前)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手續並且按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補齊房款

第四條 丙方受讓債權與應付商品房價款抵銷約定

4.1丙方受讓乙方對甲方債權數額共計 元(大寫: 元整)抵銷相應數額的應付甲方商品房首期款(或全款)

4.2丙方受讓乙方債權數額不足以支付應付甲方商品房首期款的,丙方應在本協議簽訂後 日內付清或按雙方另行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期限付清剩餘房款。

4.3各方應根據會計、稅務法規、規章要求開具相應發票並各自依法承擔稅費(乙方應按照原合同約定(即相關施工合同)要求開具發票)。

第五條 爭議解決

因本協議發生的爭議,首先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上述甲方住所地法院管轄。

第六條 其他約定

6.1丙方是否已向乙方支付債權轉讓對價,不影響本協議的生效及履行。

6.2若乙丙方之間的債權轉讓因無真實或公平的轉讓對價而損害乙方債權人利益,而被乙方債權人訴訟撤銷或向甲方行使代位權的,乙方丙方一致同意按以下辦法處理:

(1)若丙方未按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債權轉讓對價的,由丙方向乙方債權人承擔給付責任。

(2)本協議約定的商品房首期款(總數)(按本協議第三條約定的單價)直接衝抵(代物清償)本協議第一條約定的甲方應付乙方合同款。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承擔給付責任。

(3)若甲方被生效判決確認應向乙方債權人承擔給付責任的,乙、丙方應向甲方承擔給付及賠償的連帶責任。

6.3丙方將受讓債權再次轉讓的,轉讓無效。

第七條 本協議一式 份,甲、乙、丙方各持 份。自三方簽署後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丙方:

法定代表人: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以上抵房三方協議從具體內容上看為建設方主導草擬,因為具體條款幾乎是條條對甲方有利。且不論協議是否公平,實質上是以物抵債,就以上條款以及前述內容,只要是建築企業只要是平價抵償給分包方或供應商,除本身因提供建築服務就應該繳納的增值稅以外,不涉及其他稅費。

以上協議假設是建設方將房子直接抵給建築企業的分包方,則建築企業按照建設方所抵房屋的價格向建設方開具總包發票,分包方向建築企業開具同等金額的分包發票。發票流必須跟業務流保持一致,不得出現由分包方直接給建設方開票。

同時需要注意的是該抵房金額對應的工程量計量是依據抵償協議為準還是以常規的工程量計價單為準,在賬務處理上,步驟有所區別。如果是以常規的工程量計價單為準,那麼在簽訂協議之前應該已經確認過“應收賬款”了,在簽訂該抵償協議以後,三方開具與自己業務相關的發票。

以下以建築企業一般計稅項目的角度分析會計處理:

前期按分包工程量計價單確認分包成本、債務(不含稅)的會計處理: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

貸:應付賬款—某項目—某分包方

在前期取得總包工程量計價單,尚未開具抵房款對應的發票,會計處理:

借:應收賬款—某項目—某地產公司

貸:工程結算—進度款

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簽訂完三方協議,當期開總包票時會計處理:

借: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取得分包發票時會計處理: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付賬款—某項目—某分包方

當期債權債務抵消時會計處理:

借:應付賬款—某項目—某分包方

貸:應收賬款—某項目—某地產公司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