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丟失找誰要

档案丢失找谁要

檔案是一個人生命軌跡的縮寫,對於一個人的生活和工作至關重要。那麼,檔案丟失了該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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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於1952年的李新曾經到農村插隊,返城後被當地房屋管理局招為正式職工。1991年,李新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同年被單位開除。之後,李新的檔案被轉到其居住地的一家派出所。

2001年年底,李新刑滿釋放。可是,就在年近五十的李新打算開啟新生活的時候,他才發現,他的檔案找不到了。因為檔案丟失,他無法購買公房、補交社保。為此,他多次往返於原單位、當地派出所、檔案館等各單位查找。但是,問來問去,哪個部門都說沒有他的檔案,李新沒少與這些人吵架。

一次,李新的女兒在收拾老房子時,找到一個派出所出具的收條,這個收條可以證明,李新的檔案由原工作單位轉到了當地的派出所。但是,由於很多工作人員已經退休或者離職,辦公地址也發生了變化,李新的檔案很難再找到,這讓他非常氣憤。

2008年,在多年找尋未果以後,李新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確認公安分局的行為違法,並判決賠償他各項損失共計89萬餘元。法院受理了該案,最終判定,公安分局檔案管理不善的行為已經違法,判決賠償李新3萬元錢。李新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李新繼續走上漫漫上訪路。

2014年年底,當地派出所通知李新,他的檔案找到了。可是,李新並不滿意,他認為在自己62週歲的時候找到檔案於事無補,他已經無法在60週歲之前補繳社保。

於是,李新向公安分局提出行政賠償申請,要求公安分局履行職責,為他補辦、補交社保,使其依法享受養老金、醫療待遇。如不能進行相關保險手續的補辦、補繳,應賠償給他帶來的後續經濟損失,包括60歲至80歲的退休金、醫療費等共計110餘萬元。公安分局認為,李新在2008年已經提起行政訴訟,而且法院已經作出裁決,李新不應再次申請國家賠償。因此,公安分局決定不對李新進行賠償。李新再次提起行政訴訟。他認為,檔案已經找到屬於出現新的事實,因此,他提出由公安分局補繳社會保險,如果不能補繳就要賠償其110餘萬元的經濟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法院已經在2008年作出裁判,現李新針對經過司法程序處理的行政行為再次要求賠償於法無據,因此駁回其起訴。至此,一個歷經多年上訪、起訴、申訴和行政賠償訴訟的案件暫告一段落,但是李新說,他還會提起申訴。他的權利能夠順利實現嗎?從目前來看,情況並不樂觀。

律師說法:本案中,李新因為檔案丟失而無法辦理社會保險,相關工作人員的不負責任令人憤慨,李新依法維權的行為應該受到理解和尊重。但是,因為上訪、申訴多年而錯過了補辦保險的機會也令人遺憾,如果李新在維權的同時儘可能從補辦手續、彌補損失等方面下功夫,可能他遭受的損失會少一些。

北京致誠公益律師 於旭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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