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二中院執結首例環境汙染責任糾紛案件 農業公司獲賠16萬餘元賠償款

海南某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實業公司)開辦的石場作業時揚起的粉塵,致東方某現代農業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農業公司)的農作物受損,法院判決實業公司賠償16.4萬元,農業公司卻遲遲拿不到賠償款。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運用網絡查控系統,順利執結這件涉環境汙染責任糾紛案,賠償款全部執行到位,及時維護並實現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取得良好的執行效果和社會效果。

2010年6月10日,農業公司承包位於東方市大田鎮某村的1818畝土地,並先後在承包地上種植橡膠樹、菠蘿等作物。因被執行人實業公司開辦石場,施工揚起的粉塵汙染農業公司種植的橡膠樹及菠蘿,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損害,據此,農業公司將實業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該案自2015年3月16日立案後,歷經一審、二審、重審,歷時兩年,最終法院判令實業公司賠償農業公司經濟損失16.4萬元。2017年5月9日判決生效後,因實業公司逾期未履行賠償義務,農業公司於2017年7月3日向海南二中院申請立案執行。

  為及時實現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的環境資源保護氛圍,海南二中院執行法官及時向被執行人實業公司發出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要求實業公司限期履行給付義務,並通過運用“總對總”“點對點”網絡查控系統,於7月12日凍結實業公司銀行賬戶。凍結成功後,實業公司因無法正常使用該賬戶,主動與執行法官聯繫並於7月24日將全部執行款項16.4萬元及執行費打入海南二中院代管款賬戶。至此,該案僅21天就執行到位。

  該案的順利執結,是海南二中院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加強生態文明建設與綠色發展決策部署,推進環境資源“三合一”審判改革,保障“青山綠水”可持續發展理念在執行工作中的有力體現。

  在當前全面深化執行體制改革之際,海南二中院將不斷創新執行理念,通過進一步強化執行工作措施、加強執行信息化建設、規範執行行為,有效破解“執行難”,及時高效地實現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進一步提升人民群眾在執行工作中的獲得感,確保“用兩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工作任務圓滿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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