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聽朋友說借款超過了兩年去問就問不到了,是這樣嗎?

經常聽朋友說借款超過了兩年去問就問不到了,是這樣嗎?下面我就這個問題結合現行的法律規定和大家探討下。


首先我們要明白大家說的兩年去問就問不到了在法律上是什麼意思。這涉及法律上的一個專業名詞"訴訟時效",訴訟時效從借款糾紛的角度出發,意思就是通過訴訟程序(俗稱打官司)你借出的錢過兩年後能不能)要得回的意思。


有個問題我得先糾正下,2018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對訴訟時效的規定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意思是借款糾紛的訴訟時效從


2018年10月1日起將是3年而不再是兩年。法律這樣規定的好處是,你以後打官司討錢可以在三年之內(從借款之日算起)去討都沒問題,法律是支持的,但過了3年(除訴訟時效中止)法院就不支持了,也就是說你借出的錢從借款之日起3年內可以通過法院去問對方要,超過3年你只能自己去問了。


再一個問題是很多人問我過了3年我就一定打不贏官司了嗎?下面我就詳細地講解下這個困擾大家的問題。


1,民法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說明下,借款糾紛是從借款之日算起,其他的法律規定另算。其中也有例外,譬如3年內你有重大疾病不能問對方要錢,或者對方下落不明無法討債等,這都可能導致你討要錢的時間延長,這裡就不展開說了,可直接去看相關法律規定。


2,除了上面說的,還有其他情形可以超過3年也可以起訴對方並得到法院支持嗎?有!下面我就歸納下(一)你可能3年內經常問對方要錢,但對方不給,或者對方給一些錢打發你。那麼你就要保留你去要錢的或者他拿些錢給你的證據,譬如你去討錢的車票,住宿發票,電話錄音,微信記錄,相關信息,信函,電報,郵件。你討到部分錢後要對方簽字的書證等等。(二)你通過親朋好友或者第三方去問對方要錢的人證,協議,推遲還款證明及第三方擔保的材料等等。(三)你在這期間向司法所,派出所,信訪局,仲裁等相關行政部門行求救濟的證明等等。有這些證據證明,那就構成法律上的訴訟時效中止,你到法院起訴的時間可以重新開始。


什麼就是我給大家的一些借款糾紛中,你應該在什麼時候起訴對方才受法律保護的一些救濟方法,希望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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