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業進帳都到個人帳戶,對公帳戶沒進帳只充錢扣稅可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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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業,並不是納稅人身份,而指的是納稅人的經營規模。


是小微企業的,可能有多種組織形式,比如為有限責任公司,還可以是合夥企業。或者是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或者個人獨資企業和有限責任公司在公司的設立主體,成員人數,法律地位,財產關係,經營管理模式,以及法律責任上都有區別。但不管是什麼區別,最重要的還是法律責任問題,公司是根據股東的出資比例或者股份制公司是根據股東的持股比例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個人獨資企業企業主一個人財產對公司承擔的是無限責任。所以,這裡要注意區分公司財產還是個人財產,如果公私不分,公司的債務就會向個人追償。


如果是承擔有限責任的公司,上述的做法就非常不妥。

公司作為一個獨立的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權。銷售產生的銷售收入,應該通過現金或者轉賬的形式支付給公司。如果支付給個人賬戶,是否不要發票?沒有銷售開票,就不能出庫,結轉成本,那麼庫存豈不是虛高?如果只進不出,庫存太大,是否會引起稅局關注?如果為了去庫存,虛開發票那麼罪名將會更大,風險也更大。


現在國家的政策對小微企業優惠很大,小規模納稅人季度銷售額低於9萬免徵增值稅,所得稅不滿50萬減半徵收。在享受了優惠政策後,企業繳納的稅款並不多。既然有優惠政策,為什麼不把收入正大光明的做到賬上,而是要偷偷摸摸走個人賬戶?何況,現在稅局也開始監控法人,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個人賬戶,如果有跟實際收入不符的往來流水,一樣會引起關注。


另一個問題,企業沒有收入如何算得出來稅款?繳納的稅款不是來自企業的收入,錢從個人賬戶轉賬,只收不還,如何讓賬面上看起來更合理?

總結一下,公司的是公司的,個人的是個人的,如果公私不分,是會給自己帶來一定的風險的。


簡淨軒語


隨著移動支付的普及,很多企業在收款時為方便購買方,特別是對個人消費往往採取個人支付寶或微信等進行收款,這些錢最終應儘快轉入公司賬戶,如果不及時轉入,還存在一定的涉稅風險。下面談一下個人的想法和建議,歡迎大家點評、交流:

1.從公司法的角度看,即使是小公司,也是一個獨立的法人,應該與個人賬戶資金分開,而不能混同。

2.從稅法的角度看,公司的錢無償給個人使用,應按無償提供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同時企業所得稅稅務機關也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按獨立交易原則調整應納稅所得額。此外,如果公司無償把錢借給股東使用,超過1年按20%的稅率繳納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

3.如果把錢轉入個人賬戶後不及時轉入對公賬戶,企業的實際銷售收入很可能會導致漏記、少記,納稅申報收入不實,一旦查出,還有認定為偷稅的風險。

4.建議小微企業在收款時,不管採取什麼方式收款,應儘量採用對公賬戶,因特殊原因臨時用個人賬戶收款,也要及時轉入對公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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