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丨定金約定多少就多少?別忘了還有上限!

與他人簽訂買賣合同時

定金應該設定為多少?

只要不超過總價隨便定多少?

萬萬不可!

定金的那些“規矩”

看了這個案例你就明白了!

以案釋法丨定金約定多少就多少?別忘了還有上限!

7月6日,朱某與陳某簽訂車輛轉讓合同,約定陳某將其名下的進口奔馳轎車作價70萬轉讓給朱某,朱某應於當日預付定金30萬元給陳某,餘款於8月1日前付清,付清當日交付車輛並辦理車輛過戶手續;若陳某違約則其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給朱某,若朱某違約則其預付的定金歸陳某所有。雙方簽字捺印後,朱某依約通過銀行轉賬30萬元至陳某賬戶,並由陳某出具收到該車轉讓定金的收條。後來,朱某多次要求支付剩餘價款並辦理車輛過戶手續,均遭到陳某推脫。無奈,朱某訴至法院,要求陳某按合同約定返還雙倍定金60萬,並解除合同。

以案釋法丨定金約定多少就多少?別忘了還有上限!

法官析案

朱某與陳某按照真實意思表示簽訂的轉讓合同依法成立並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朱某按照約定向陳某支付定金,但陳某未按照約定期限履行合同義務,其行為已構成違約,依法應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朱某要求解除雙方之間車輛轉讓合同的訴訟請求,於法有據。

不過,雖然雙方明確約定車輛轉讓定金為30萬元,但鑑於車輛轉讓合同價款總計為70萬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定金的數額,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故本案所涉合同定金為轉讓費70萬元的20%計14萬元,超過部分16萬元視為朱某向陳某支付的預付價款。因此,陳某應向朱某返還雙倍定金即28萬元及車輛預付款16萬元,總計44萬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七條: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第一百一十五條: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九十一條: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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