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胜失期究竟当不当斩

著名的《云梦秦简》记载:“御中发徵,乏弗行,赀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谇;六日到旬,赀一盾;过旬,赀一甲。水雨,除兴。”(为朝廷征发徭役,如耽搁不加征发,应罚二甲。迟到三天到五天,斥责;六天到十天,罚一盾;超过十天,罚一甲。如果遇到发大水或下暴雨无法起行的,可免除本次征发)。

许多人以此认为,陈胜宣称失期当斩而发动大泽乡起义,是欺骗众人,为了自己的野心。事实是不是如此呢?

然而,云梦秦简,既有《徭律》,又有《戍律》,也就是徭役与兵役根本就不是一回事。

陈胜失期究竟当不当斩

睡虎地秦简中有明确提到戍律一条:【戍律曰:同居毋并行,縣嗇夫、尉及士吏行戍不以律,貲二甲。】这证明,戍律是存在的。

由于《戍律》记载很少,我们可以参考汉制,汉朝二年律令中,服兵役迟到或逋不行,轻则耐刑,重则完为城旦。

○当戍,已受令而逋不行盈七日,若戍盗去署及亡盈一日到七日,赎耐;过七日,耐为隶臣;过三月〈日〉,完为城旦。

○当奔命而逋不行,完为城旦。

所谓汉承秦制,二年律令框架就是秦律,只是惩罚力度都有减轻,唯独戍律从罚加重到刑,岂不怪哉?

当然,这只能证明,戍役失期,惩罚不像网上那些人说得那么轻。至于是否当斩,缺乏资料。

但是还有个问题,《睡虎地秦简》能否代表秦朝始终的法律?

根据法医鉴定结果和出土的竹简佐证,睡虎地秦墓的墓主喜是在秦始皇三十年,其四十五岁时死于安陆令史的任上的。因此其随葬的法律,也是秦始皇三十年时的法律。秦始皇三十年即公元前217年,是秦统一中国后第四年,当时秦朝的征发徭役还不是最多。秦国历代君主还是节俭的,秦始皇之前的君王也没有被称为穷奢极欲的暴君。

但两年后,徭役就变的空前绝后了,即秦始皇三十二年,秦始皇使将军蒙恬发兵三十万人北击匈奴,略取河南地。史称【遣蒙恬筑长城,东西数千里,暴兵露师常数十万,死者不可胜数,僵尸千里,流血顷亩,百姓力竭,欲为乱者十家而五。】三十四年,动用民夫四十万人筑长城及五十万卒征百越。史称【尉佗知中国劳极,止王不来,使人上书,求女无夫家者三万人,以为士卒衣补。秦皇帝可其万五千人。於是百姓离心瓦解,欲为乱者十家而七。】三十三年,秦始皇发诸尝逋亡人、赘婿、贾人略取陆梁地,为桂林、象郡、南海,以適遣戍。三十五年,建直道,先作前殿阿房,东西五百步,南北五十丈,隐宫徒刑者七十余万人,用来分作阿房宫,或作丽山。发北山石椁,乃写蜀、荆地材皆至。

陈胜失期究竟当不当斩

秦始皇

大规模的征服民夫从军或到边疆进行军事工程建设就此开始。很有可能在秦始皇统治末期即秦始皇三十年之后,秦国法律己经变动,加大了对征发民夫迟到的惩罚力度。此时,那种法律惩罚力度己经阻止不了大规模民夫亡逃山林的现象。

秦二世上台后,变本加厉,在秦始皇滥用民力的基础上,继续征发民力,并进一步修改法律,加大了对征服民夫迟到的惩罚力度。史记中也记载赵高怂恿秦二世制定严刑峻法来镇压民众的反抗。

所以,陈胜说失期当斩,更可能是事实。

秦王政二十年,南郡守腾专门发布《语书》,宣布“故腾为是而修法律令、田令及为闲私方而下之,令吏明布,令吏民皆明智之,毋巨於罪”(我把法律令、田令和惩办奸私的法规整理出来,命官吏公布于众,使官吏、百姓都清楚了解,不要违法犯罪)。南郡守腾之所以要发布《语书》及将秦国法律公布于众,就是因为南郡是秦国刚刚征服的楚国领土,其民众不熟悉秦国法律。秦王派往南郡的郡守腾的首要任务就是公布秦国法律,让南郡的民众熟悉知晓,以便统治。由此可见,无论在秦国本土还是从六国手中夺取的领土上,秦国的普法工作是做得很好的,以至于连妇女儿童也能“言商君之法”。造反起义是要冒很大风险的,如果秦律确实规定因大雨迟到不必接受惩罚或者惩罚仅仅是罚款的话,被征发的民夫会轻易被陈胜吴广忽悠而参与起义吗?从常理出发,这也肯定是不可能的。

无论如何,秦朝统治者统一全国后就忘乎所以,滥用民力,修改法律,使法律严酷得让人无法接受,直接导致亡国,是必须吸取的历史教训。

陈胜失期究竟当不当斩

秦二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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