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人員和機關編外人員如何確定爲監察對象?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人員和機關編外人員如何確定為監察對象?

監察機關在對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進行監察時,如何正確確定監察對象的範圍呢?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不像機關單位的公務員那樣,很容易被確認為是監察對象。所以,要明確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監察對象的界定標準,特別是一些特殊群體是否納入監察對象範圍。比如,對於“國有企業管理人員”,按照國家出資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標準來認定;一般的普通醫生、教師不是監察對象,但是普通醫生、教師負責或者參與了單位的基建項目、設備的採購、或者招生、招錄醫務人員的考試或者面試,行使了公權力,則可視為從事公務的人員。那麼這些人在從事這些行使公權力的行為時就是監察對象,就要接受監察機關的監察。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人員和機關編外人員如何確定為監察對象?

另外,還有一些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依照2002年1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時,有瀆職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於瀆職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上述人員代表國家行使職權時,有瀆職行為的也可以成為監察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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