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靠谱的遗嘱有多重要?学学这位机智的大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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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龄剩女下嫁有三子丧偶男子,恩恩爱爱共同抚养孩子长大成人。世事难料,丈夫身患绝症,遗嘱公证将房产交与妻子,却遭三子阻挠。点击音频收听司法局长在线——继承的那点事儿

案情回放

王大哥中年丧偶,一个人拉扯三个孩子,家里没个女人,他又当爹来又当妈,很是辛苦。经人介绍,王大哥看上了温柔贤惠的邓大姐,虽然王大哥比邓大姐大十几岁,还有3个娃,但是王大哥风度翩翩,又会疼人,受过感情伤害的大龄剩女邓大姐还是决定嫁给王大哥。

正在两人蜜里调油、谈婚论嫁的时候,成都市正盛行商品房,想到单位分的房子又小又旧,不适合做婚房,王大哥就一咬牙拿出多年积蓄做首付,以个人名义贷款在花园小区买了一套套三的商品房,邓大姐也拿出积蓄把房子装修得漂漂亮亮。

婚后,王大哥和邓大姐共同抚养三个孩子,一起还房贷。王一一直住校,技校毕业就参加工作,基本没在家住过,王二、王三在家住了十来年,也陆续参加工作搬出了家门。在这期间正好遇上房改,王大哥和邓大姐又出了点钱把单位分的房买了下来。单位分的房子又小又旧,不好出租,王大哥就干脆把房子卖了,卖了的钱一次性还了新房子的贷款。无债一身轻啊,王大哥和邓大姐买了个小轿车,经常四处旅游,两人恩恩爱爱,羡煞旁人。两人许愿要一直这么好下去,白头到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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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惜好景不长,王大哥突然查出自己身患肺癌,这一消息简直是晴天霹雳。为了给王大哥治病,邓大姐说服王大哥把汽车卖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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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大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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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哥,把车卖了吧!反正我一个快50岁的人,开不来车,留着还浪费钱。

辛苦你帮我带了三个娃,本来想带你全国都跑一遍,这个愿望没法实现咯。现在我这个病拖累你了,只有把车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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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大哥

王大哥对自己命不久矣的事情早有心理准备,唯一放心不下的就是邓大姐。“妻子十几年的青春都给了我,还帮我拉扯大三个孩子,因为我有三个娃,超生了,她自己亲生的一个没有,付出太大了,我还有什么能为妻子做的呢?我唯一值钱的就是这个套三的房屋了!”

但转念一想,王大哥又犯愁了:“我该怎么样才能合法有效的将财产留给妻子?我如果开家庭大会,肯定要吵起来;如果留遗嘱,其他人晓得了肯定要干涉,说我不留给娃儿,说我有精神病怎么办?万一我订立的遗嘱无效怎么办,那不是竹篮打水一场空吗?”

于是,王大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其进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大哥精神活动属于正常范围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拿到报告后,王大哥马上去到公证处订立了一份遗嘱,遗嘱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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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套套三的住宅在我死亡后,由妻子邓大姐个人继承,他人不得干涉。遗嘱由我本人口述,公证处工作人员整理并经本人确认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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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订立后,王大哥当即要求公证处对符合自己意愿的遗嘱进行公证,出具遗嘱真实有效的公证书。办妥一切事情后,王大哥将自己的遗嘱、公证书、鉴定书等交由妻子邓大姐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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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后,王大哥去世。邓大姐拿出丈夫留给自己的遗嘱,希望三个子女王一、王二、王三和自己一起办理遗嘱继承的公证,完成过户手续,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但遭到了三子女的拒绝。

王一:你又没有抚养我,我应该得的那份房产该给我。我爸生病我也是出了钱,尽了赡养义务的。

王二:房子是我爸的婚前个人财产,当时买房子的钱还有我妈留下来的一部分,大部分还贷也是单位小房子的钱一次性还的,单位小房子是我爸和我妈当年一起分的,我爸无权全部给你。

王三:我爸辛苦一辈子,刚退休,都没花啥子钱,一辈子的积蓄除了房子,还有那么多钱,我现在也要买房子,需要钱,把钱拿出来分了,我就可以配合房子过户。

邓大姐

你们三个要讲良心,我和你爸结婚十几年了,我大好青春都给了这个家,你爸治病把积蓄都花光了,就留了个房子给我做念想,都公证了的,未必有假!

邓大姐因三子女不配合完成过户,将王一、王二、王三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继承人王大哥的这套住房由邓大姐继承,判令三被告配合完成过户手续。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本案中,被继承人王大哥生前立有遗嘱,死后将其房屋产权份额全部由原告继承,且该遗嘱经过公证,系王大哥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作出判决:判决被继承人王大哥名下的这套房产屋由原告邓大姐继承,被告王一、王二、王三配合原告邓大姐完成过户手续。

本期嘉宾

一份靠谱的遗嘱有多重要?学学这位机智的大叔……

成华区司法局副局长 李玉明

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娟

案件解读

如今,不少老人在去世之前都会拟定遗嘱

订立遗嘱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呢?

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

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需要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年满十八岁且精神正常,神智清楚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才有权立遗嘱。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本案中,王大哥委托某鉴定机构对其进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就是为了证明自己具备订立遗嘱的行为能力,确保其后续订立遗嘱的有效性。一般来说正常人订立遗嘱是不需要进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的,只有在病重、或者遗嘱内容不合常理的时候,容易被人主张神智不清,这个时候才需要鉴定。

2、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2条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被继承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订立遗嘱分配财产而不受他人威胁、胁迫或欺骗,遗嘱订立后,其他任何人不得以及他人伪造的遗嘱,一律无效;被篡改的遗嘱,篡改的内容无效。因此遗嘱最好不要修改,有写错的,重新抄写一遍,如果是口头遗嘱,必须要说清楚,不能在同一份遗嘱里前后矛盾。

3、遗嘱内容违反国家法律,公共利益和社会主义道德准则。

《继承法》第19条对遗产的特留份进行了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就是说家里如果有被赡养的老人、残疾人、未成年孩子,应该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不能全部给某一个人,即使立遗嘱的人认为遗产给这个人,这个人肯定要负责养其他人。

4、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遗嘱可以采用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危急情况时)等形式订立。一般建议没有啥家庭争议的自书遗嘱,处置财产较多的或容易有争议的采用公证遗嘱,在紧急情况下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的,要有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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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遗嘱见证人必须在场见证?

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见证在出现在三种场合:

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录音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口头遗嘱是最不容易被法院采纳的一种形式。

遗嘱见证人是否能够客观、全面、如实作证,将直接影响遗嘱的效力。为确保遗嘱的效力,法律对遗嘱见证人的资格有什么规定?

根据《继承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也就是说,一般请遗嘱人的好朋友、同事、社区干部、医生、律师等人见证,是可以的。

若被继承人生前未订立遗嘱,被继承人去世后留下的遗产就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分配。什么是遗产的法定继承呢?遗产的法定继承顺位又是怎么样的呢?

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是相对于遗嘱继承而言的,指被继承人未对其遗产进行处分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继承形式。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平分遗产。

其中,第一顺位继承人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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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哪些财产或权利

不可以成为遗产或不可以继承?

司法实践中,因涉及被继承人的法律关系和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非常的多,但并不是所有的涉及被继承的权利利益都可以作为遗产来继承,具体的不能作为遗产继承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与合同当事人的人身密切相连的债权不能作为遗产。

A、委托合同中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债权关系。因委托人与受托人个人之间的相互信赖,所以委托人应当承受受托人所谓的法律行为后果,而受托人也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若双方中的一方或双方死亡,则委托合同自动终止,各自的权利义务就归于消灭,而不能将其作为遗产来继承。

B、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一旦劳动者死亡,则原来的劳动合同自行终止,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也随之消灭,不能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C、赠与合同中受赠人的权利不属于遗产范围。

(二)与特定人身相联系的债务是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的。

A、出版、演出合同中作者、表演者完成创作和表演的义务是不能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的。

B、加工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以自己的工作亲自完成承揽标的的义务也不可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三)被保险人死亡后,指定了受益人的人身保险金,不属于遗产范围,应付给受益人。因此,从法律的角度,买人身保险也是家族财富传承中遗嘱外应该提前财务规划的一部分。

(四)死亡赔偿金产生于死者死亡之后,不作为死者生前遗留的财产,不属于遗产。死亡赔偿金应当归近亲属共有,当事人对该赔偿金的分割要求属于对共有财产的析产,而非对遗产的继承。

(五)职工因公死亡、革命军人牺牲后对其亲属的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该款项系对死者家属的抚慰和经济补偿,由受抚慰者本人享有。

(六)国有资源使用权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

有一句话叫“父债子偿”

这句话是否有法律依据?

在我国,“父债子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一般来说,子女如果已经有自己的独立经济收入,各自都有自己的财产,则子女无需对父母欠下的债务进行偿还。《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父母有遗产可供继承的,如果子女从父母处继承了遗产,就应当以其继承的财产为限缴纳税款、偿还债务;如果子女放弃继承的,则无需对父母的债务进行偿还。这就是前面我们要区分哪些不属于遗产的意义所在。人身保险金、死亡赔偿金、对其亲属的抚恤金这些都不属于遗产,即使这些都是基于被继承人死亡才能拿到,也不得强行要求用这些钱来还被继承人的债务。

如果父母是正常的,不得不欠的债,如:因为父母疾病欠债,修理自己居住房屋,生活费的欠债等债务,我们鼓励和支持子女自愿偿还父母债务,维护公序良俗。

继承人在遗产继承过程中实施的哪些行为

会使其丧失继承权呢?

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 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继承权固然是合法享有的,但如果严重违反人伦道德和法律,为了争夺遗产而采取不正当手段,结果可能得不偿失。尤其是为了继承遗产,将老年人、病人虐待致死,不仅得不到遗产,还可能犯罪。

【图片来自网络】

主管:成都市司法局

总编:傅泽涛 主编:张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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