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小区内设施引发的业主人身事故,物业服务公司有无责任?

由小区内设施引发的业主人身事故,物业服务公司有无责任?

案情经过:某小区业主7岁的孩子!在小区内通道路面上玩耍,燃放烟花爆竹,突然旁边道路的污水井内气体膨爆,井盖砸到小孩头部,小孩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该业主认为某物业服务公司作为地下管线和井盖的管理者,负有日常检查和防患于未然的责任,故将某物业服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物业服务公司赔偿因此而产生的医疗费三万余元、教育费一万五千元、死亡赔偿金十二万一千元、精神抚慰金四万元、手术补偿费用四万元。

法院判决:该案诉至法院后,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受害人在自家门前玩耍时,被楼前路面的污水井盖砸伤致死,作为该井的管理人——某物业服务公司,在管理中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物业服务公司称井盖炸起是因为受害人燃放烟花爆竹,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所致,无据佐证,不予采信。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某物业服务公司赔偿受害业主医疗费三万余元、死亡赔偿金十二万一千元、精神抚慰金四万元,驳回该业主的其他诉讼请求。某物业服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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