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司發現替同事代打卡兩次,公司以「嚴重違反員工手冊規定」爲由開具了辭退通知?

山西廣西壯族


勞動關係的基本特徵之一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用人單位所制定的規章管理制度是員工需要遵守的勞動紀律,也可以說是員工在單位的行為準則。但是單位所制定的規章制度是需要經過合法的程序制定,首先要職工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其次要進行公示,如你所說的,代打卡的行為違反了單位規章制度,同時也給單位的管理造成了混亂,單位以此解除與你之間的勞動合同也沒錯。在勞動爭議案件中,還需要知道單位是否給你繳納養老保險,如果單位未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在此情形下,屬於單位違反法律規定,即使有代打卡的行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也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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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嚴格地說,如果公司以公告或者口頭的形式告之過,那麼公司開具辭退通知就是合情合理的,至於你籤未籤《員工手冊》也不重要了。按照《勞動法》有關規定,這種違反廠紀廠規被辭退的,要獲得賠償,希望不是很大。當然你有權利要求仲裁!具體情況,還是諮詢所在地專業律師為上!謝邀。


對你說實話實說


只要公司的規定在合理合法的框架內,你作為過錯方違反規定兩次被開除是合理的。你去申請仲裁是沒用的錯不在公司!你試想一下,那個公司會規定:可以代打卡,只要沒超過兩次就行。反之亦然!除非公司的規定超越了國家法規之外,這樣開除你你才可以申請仲裁,比如公司規定加班不給加班費,明顯不合法,你如果因拒絕加班被開除這樣才能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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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處理是對的,因為違反了公司的誠信規定和考勤制度。有事請假,遲到早退根據情況處理是有制度的,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如果任何一個團體都可以不把制度當回事,這個團體遲早解散。尊不遵守制度都一樣,幹不幹活都一樣,誰還認真做事。公司處理的沒毛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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