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3年財務造假,被證監會重罰!

聯建光電7月14日發佈《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公告,聯建光電2014-2016年連續三年財務造假,虛增利潤佔當期利潤總額的比重分別為3.82%、12.97%和4.07%。聯建光電2014年、2015年、2016年披露的淨利潤分別為1.34億元、2.24億元和2.59億元,堪稱業績優良,這麼好的經營業績竟然也造假,太讓人意外了!具體情況如下:

2014年至2016年,通過虛構廣告業務收入、跨期確認廣告業務收入等方式,共虛增營業收入61,787,035.34元,虛增利潤60,472,468.90元。分時傳媒通過虛構廣告業務收入、跨期確認廣告業務收入等方式,2014年虛增營業收入6,196,226.42元,虛增利潤6,196,226.42元,虛增利潤金額佔當期聯建光電披露利潤總額的3.82%;2015年虛增營業收入36,374,615.98元,虛增利潤35,060,049.54元,佔當期聯建光電披露利潤總額的12.97%;2016年虛增營業收入19,216,192.94元,虛增利潤19,216,192.94元,佔當期聯建光電披露利潤總額的4.07%。看看聯建光電的公告吧:

深圳市聯建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的公告

深圳市聯建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於2017年12月7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調查通知書》(深證調查通字[2017]117號):“因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決定對你公司進行立案調查,請予以配合。”

在取得中國證監會對上述立案事項的調查結論前,公司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相關規定,每月發佈一次《關於立案調查進展暨股票存在被實施暫停上市的風險提示性公告》。

2018年7月13日,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2018]5號),主要內容如下:

深圳市聯建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建光電”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一案已由我局調查完畢,我局依法擬對你們作出行政處罰,並擬對何吉倫、周昌文和朱賢洲採取市場禁入措施。現將我局擬作出行政處罰及採取市場禁入措施所根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你們享有的有關權利予以告知。

經查,2014年至2016年,四川分時廣告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分時傳煤”)通過虛構廣告業務收入、跨期確認廣告業務收入等方式,共虛增營業收入61,787,035.34元,虛增利潤60,472,468.90元。具體違法事實如下:

一、2014年8月,分時傳媒與瀘州老窖柒泉小酒酒類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柒泉小酒”)簽署戶外廣告發布合同,合同金額為1,500萬元,並按照合同金額確認了銷售收入;2015年9月,西藏大禹偉業廣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藏大禹”, 分時傳媒孫公司)與柒泉小酒簽署戶外廣告發布合同,合同金額為626萬元,並按照合同金額確認了銷售收入。經查,合同實際並未全部執行。

分時傳媒以此虛增2014年、2015年營業收入分別為6,196,226.42元、942,793.80元,虛增2014年、2015年利潤分別為6,196,226.42元、942,793.80元。

二、2015年9月和2016年1月,西藏大禹與成都金寶盛世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寶盛世”)簽訂廣告製作發佈協議,合同金額分別為920萬元和2,100萬元,並按照合同金額確認了銷售收入。經查,合同實際並未全部執行,分時傳媒以此虛增2015年、2016年營業收入分別為7,643,245.37元、9,919,952.80元,虛增2015年、2016年利潤分別為7,643,245.37元、9,919,952.80元。

三、2015年7月,西藏大禹與江蘇綠能寶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簽訂戶外廣告發布合同,2015年11月,雙方簽署媒體替補點位確認單,約定合同金額變更為880.95萬元,並按照合同金額確認了銷售收入;2015年11月,西藏大禹與綠能寶電子商務(蘇州)有限公司簽訂戶外廣告發布合同,合同金額為3,800萬元,並按照合同金額確認了銷售收入。經查,合同實際並未全部執行,分時傳煤以此虛增2015年營業收入27,788,576.81元,虛增2015年利潤26,474,010.37元。

四、2016年11月,西藏大禹與成都四季營銷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簽訂戶外廣告發布合同,合同金額為1,500萬元,經查,分時傳煤通過跨期確認該合同廣告業務收入,虛增2016年營業收入9,296,240.14元,

虛增2016年利潤9,296,240.14元。

綜上,分時傳媒通過虛構廣告業務收入、跨期確認廣告業務收入等方式,2014年虛增營業收入6,196,226.42元,虛增利潤6,196,226.42元,虛增利潤金額佔當期聯建光電披露利潤總額的3.82%;2015年虛增營業收入36,374,615.98元,虛增利潤35,060,049.54元,佔當期聯建光電披露利潤總額的12.97%;2016年虛增營業收入19,216,192.94元,虛增利潤19,216,192.94元,佔當期聯建光電披露利潤總額的4.07%。

上述行為導致聯建光電2014年年度報告、2015年半年度報告、2015年年度報告、2016年半年度報告、2016年年度報告和2017年半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違法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 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擬決定:

一、對聯建光電責令改正,給子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

二、對何吉倫、周昌文、朱賢洲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0萬元罰款;

三、對劉虎軍、褚偉晉給子警告,並分別處以20萬元罰款;

四、對黃允煒、姚太平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0萬元罰款;

五、對熊瑾玉、蔣皓、段武傑、向健勇、馬偉晉、李小芬、謝志明、張愛明、肖連啟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8萬元罰款;

六、對楊再飛、肖志興、苑曉雷、鍾菊英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萬元罰款。

此外,何吉倫、周昌文、朱賢洲對涉案違法行為承擔主要責任,違法情節嚴重,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證券市場禁入規定》第三條、第五條及第六條之規定,我局擬決定:對何吉倫採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對周昌文、朱賢洲分別採取3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二條、《證券市場禁入規定》第九條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聽證規則》的有關規定,就我局擬對你們作出的行政處罰和採取的市場禁入措施,你們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其中,聯建光電、何吉倫、周昌文、朱賢洲、劉虎軍、褚偉晉、黃允煒、姚太平、熊瑾玉、蔣皓、段武傑、向健勇、馬偉晉、李小芬、謝志明、張愛明、肖連啟還享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你們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經我局複核成立的,我局將予以採納。如果你們放棄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我局將按照上述事實、理由和依據作出正式的行政處罰和市場禁入決定。

目前公司生產經營情況正常,未發生重大變化。公司將根據事項的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投資者密切關注,注意投資風險。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體為《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以及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有關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體刊登的信息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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