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當督學?《四川省教育督導條例(草案)》做出規定

成都全搜索新聞網(記者 但唐文)7月24日報道今日,在四川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上,《四川省教育督導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提交大會進行審議。條例草案就督學的任職條件,評估監測等方面進行了相關修改,其中,任職條件明確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教育管理、教學或者教育研究工作十年以上,工作實績突出。

據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常委會法工委主任田萬國介紹,省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將條例草案二審稿在四川人大網、四川新聞網、法制網、四川發佈、封面新聞、成都全搜索等網站公開徵求意見,同時分送各市州人大常委會和省級相關部門徵求意見,並赴樂山市峨邊縣和雅安市漢源縣開展立法調研,主要了解了民族自治地方和山區教育督導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督政的實施、評估監測等方面情況。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調研中各方面的意見,對條例草案二審稿進行了修改完善。

其中,關於督學的任職條件,法制委員會經審議,建議增加一條:

“督學的任職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熱愛社會主義教育事業;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具有相應的理論素養和專業知識;

(三)遵紀守法,堅持原則,公道正派,品行端正,廉潔自律;

(四)熱愛教育督導工作,熟悉教育督導業務;

(五)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教育管理、教學或者教育研究工作十年以上,工作實績突出;

(六)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綜合分析能力、溝通表達能力;

(七)身體健康,能勝任教育督導工作。”據悉,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應當加強對關係學生的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高的學校執行招生政策情況、處理突發事件等方面的督導。因此,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經審議,建議在條例草案二審稿第十八條中增加三項內容:“招生政策落實情況”,“課程方案和課程標準的執行情況”,“教育突發事件預防及應對處理情況”。

此外,條例草案修改稿中提出加大督政力度,關注特殊教育,確保殘疾學生受教育的權利,增加對招生政策等方面的督導。法制委員會經審議,建議在條例草案二審稿第十七條中增加兩項內容:“招生政策的制定和實施情況”,“扶持特殊教育發展情況”。

與此同時,條例草案修改稿還擬規定,教育督導機構根據督導結果,可以約談被督導單位主要負責人,督促改進工作。對履行教育職責不到位、整改不力、出現重特大教育安全事故、有弄虛作假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對有關責任人進行通報批評,並提出給予處理的建議。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將教育督導和評估監測結果作為被督導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考核、獎懲等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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