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無證房屋」?還是「違法、違章建築」?

是“無證房屋”?還是“違法、違章建築”?

2008年《城鄉規劃法》的出臺,使很多無證、無規劃建設的房屋,成為了遺留問題,這又以農村地區普遍。而很多地方,是將這些房屋,定義為違法建築進行處理。對於被認定為的“違法建築”:要分析具體事實,是否為違建;綜合參考房屋的建設時間;對“違法建築”認定的主體;進行相應處罰的注意;是否過了處罰時效等問題。

行政機關的權限,均為法律賦所予。所作出的所有行為,都應具有法律或行政法規的支持。對於房屋被認定為違法建築、斷水斷電等行為,應以《城鄉規劃法》及《行政處罰法》為主,地方相應的法規及管理辦法為輔。

一、違章建築的構成,是什麼?

(一)建立時間,應考慮到:是否適用法律?是否為突擊搶建?存在歷史原因等。

(二)建築質量,應考慮到:以處罰的形式,繼續存在的可能性?建築質量風險,存在與否?

(三)土地性質:涉及到土地租賃,佔用耕地,佔用集體建設用地,國有土地改變用途等問題。

(四)規劃手續:建房是否經過相關部門批准,或向相關部門申請?集體土地上常存在的是,經過鎮、村批准而存在的建造物,但鎮、村是沒有批准權的。

(五)改建擴建:集體土地上常見的是,房屋承繼的原因,是否是在原土地上建造、再進行改建成擴建的?

(六)產權憑證:建造物,是否為取得一定手續,但未取得建築工程規劃或房產證的?

(七)臨時建築:是否為以臨時建築獲批但超越了相關時限,而未延期至今仍存在的建築。

(八)行政處罰:是否為已被相關部門處罰,但未履行,或是罰款後允許存在的建築。

二、現實中,違章建築無法一概而論,宜區別:

符合條件的,可追求建築合法化。比如,建設於90年代的集體建設用地,並經過村集體批准同意的,符合當時的法律或集體組織的規定;再比如,以時間為界,08年以前怎樣,08年以後怎樣;還比如,建設時報過鎮政府、村委會的如何,沒報過的又如何。

最後,提醒被徵收、拆遷人,從拆遷徵收的經驗來看,解決違章建築拆遷補償類問題的最佳方式,是以複議和訴訟相結合的方法來解決。

(採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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