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民間公益組織政策環境友善度調查報告發布

重磅|民间公益组织政策环境友善度调查报告发布

近兩年,可謂是中國公益慈善事業新舊制度轉換時期。一方面《慈善法》等大法出臺,另一方面諸如“三大條例”等配套法規仍待更新。近日由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政策研究中心及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共同發佈的《慈善藍皮書:中國慈善發展報告(2018)》顯示,相比2015和2016年,2017年無論基金會、社會團體還是民辦非企業單位,其增速都出現斷崖式下滑。

如何推動公益慈善事業的相關法規進一步完善,讓民間公益組織能得到切實的法律保障和支持,一直是NGOCN政策調研團隊所關注的命題。

今天,我們發佈團隊的最新調研成果《民間公益組織政策環境友善度調查報告》,調研範圍涵蓋全國十座城市,回收到有效問卷680份,深度訪談約80份,試圖呈現公益慈善政策環境的友好度和變化:

本研究綜合了公益界、學術界以及財稅、法律專業領域人士意見,從公益組織的角度建立了一套政策評價指標:“公益組織政策環境友善度調查”——用以反映公益組織對政策環境的評價。

這套指標體系將服務於兩個具體目標:(1)從公益組織的角度監測我國公益慈善政策環境的友好度及其變化,為政策改進提供建議;(2)反饋公益組織的聲音,推動社會各界對公益慈善發展的關注,提升政策環境。

進一步地,我們應用這個評價框架對我國當前的公益組織政策環境做了評估研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文化與民族發展、對外合作程度、公益組織活躍程度等維度,我們在全國範圍內挑選10個具有代表性的城市開展重點調研。

獲取報告全文

下面,與各位分享報告的精選要點

有直接登記註冊的組織,被要求重新找主管單位

公益組織註冊門檻一直是行業發展中受關注的議題,要求公益組織在民政部門登記註冊時,還需要額外尋求一個主管單位,這樣“兩重管理”的註冊要求一直被詬病。2013年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激發社會組織活力,

試行允許公益慈善類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和城鄉社區服務類等四類社會組織直接向民政部門申請登記而無需業務主管部門審批。在此前後,全國多地都有試點推行直接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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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研樣本組織的註冊情況

在調研的553家民政註冊的社會組織樣本中,註冊時需要業務主管單位的有331家,佔樣本組織的60%,不需要業務主管單位的有200家,佔樣本組織的36%,還有22家(佔4%)的組織不清楚之前註冊是否需要業務主管單位。

此外,在調研裡發現,不少在當地直接登記放開後註冊的民間公益組織,在註冊時仍然需要業務主管單位,這說明業務主管單位方面的門檻仍然存在。

據報告中60家尚未註冊的民間公益組織樣本,其未註冊的主要原因包括:註冊的時間/金錢成本太高(33家),找不到業務主管單位(33家),擔心註冊後活動彈性減少(26家),擔心註冊後申請境外資金的風險更大(19家)。還有一些組織認為沒必要註冊(11家),或者不知道應如何註冊(9家),以及其他原因(15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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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家尚未註冊的民間公益組織樣本中,其未註冊的原因,單位:個

可見註冊門檻過高、註冊程序複雜、註冊監管嚴格,都可能會影響民間公益組織申請合法註冊的積極性。業務主管單位的門檻成為制約民間公益組織登記註冊的最重要因素之一。

值得關注的是,調研期間發現在北京、廣州、南昌、上海、成都和昆明等城市,均出現了直接登記的註冊公益組織被要求重新找業務主管單位,否則將被撤銷登記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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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研數據可視化圖

對此,研究者的建議是,由於當下社會組織直接登記類型裡包括公益慈善組織,目前民政部層面對公益慈善組織的定義主要是慈善法裡規定公益組織的六種類型,從中央到地方的民政部門應當儘可能放寬對公益組織的登記,只要是開展公益慈善活動的組織都應該納入直接登記範圍。

公眾募款成為了不少民間公益組織拓展資源的主要出路

籌資難一直是制約民間公益組織發展的短板。整體而言,民間公益組織的主要籌款渠道有三個:政府、國內基金會或公益機構、以及個人捐贈者。此外,國內企業資助、自營收入、會費收入等也發揮重要作用。

在調研樣本中,有超過30%的組織表示他們曾經從國內企業得到資金支持,還有接近25%的機構有自營性收入(包括義賣等),這表示國內公益組織與商業領域的互動參與越來越多,並促進商業對公益的支持,提升籌資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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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研樣本機構在過去的一年內,獲取資金支持的渠道

值得注意的是,過去曾占主導地位的境外資金的重要性顯著下降:只有10%左右的受訪機構仍有境外資金的支持,而且主要集中在性少數等在國內比較難籌款的領域。

與此同時,來自政府的資金資助對公益組織的影響力在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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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研數據可視化圖

調研樣本中,有321家機構(總數的47%)曾參與政府購買,超過30%的受訪機構表示曾參與並通過政府舉辦的公益創投/公益大賽得到過資助,28%的受訪機構接受過政府的專項資金支持和23%的受訪機構通過合作形式而得到政府的人財物的支持。其中有54家政府購買的機構選擇把政府購買當作唯一的資源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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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調研樣本中,曾接受政府資助的組織反映其接受資助的方式,單位:個

據調研所得,政府購買主要發生在養老、社區發展、殘障以及社會創新這些相關的項目裡,其申請要求也相對其他資源渠道要高,據瞭解其要求包括有註冊身份、社工資格、註冊年限和等級、黨建情況等。

隨著網絡籌款興起,越來越多的社會組織會把公眾籌款作為一個重要的集資渠道,尤其對在關注少眾議題的、架構更為草根的組織而言,網絡公眾籌款成了一條新的生存路徑。

來自民間公益組織的聲音:

政策建議

在註冊登記制度方面的建議:1.根據《慈善法》等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精神,進一步加大和開放直接登記的力度和範圍。尤其對符合公益慈善活動範疇的民間公益組織,不僅應直接登記註冊,更需合理減少註冊要件,簡化註冊程序,加大扶持政策,鼓勵這些組織的直接註冊;

2.鼓勵地方政府在扶持社會組織上有積極創新政策,如設立專項資金支持初創社會組織,及時表彰或適當獎勵對社會有積極貢獻的民間公益組織等;

3.地方民政部門在對註冊組織的業務範圍進行審核時,適當擴大“公益慈善類”組織的範圍,倡導多元議題的發展,減少隱形門檻。

在資源籌集方面的建議:

1.應從政府購買服務過程中,取消過多的行政干預,從過程管理逐步轉變為結果管理,制定合適的評估標準;

2.擴展政府購買服務的目錄,支持更多不同社會議題的民間公益組織。如將流動人口、環保、性別等議題納入到政府購買服務中

3.對創新探索中的網絡公共募捐等活動,實行寬進嚴出。

在政府支持和監管方面的建議:

1.加大對社會組織的扶持力度,創新支持形式,滿足社會組織的多層次需求。如提供小額資助項目扶持初創型組織或者公益項目,引進更多專業支持型組織,為民間公益組織提供專業服務,提供不定向資金或者管理成本支持給處於成長期的公益組織等;

2.在尊重民間公益組織的發展規律下實行日常監管,針對基層登記管理機關人手有限,民間公益組織快速發展的現實情況下,加強社會監管力量,完善社會組織的自律體系,開拓社會監管等多元監管體制;

3.擴展公益組織參與協商的渠道,提升他們參與政策倡導及協商的能力。如在政協中設立社會組織或者民間公益組織的專門組別,提供各種相關能力建設培訓及所需專業資源,提高民間公益組織參政議政的能力。

在稅務優惠方面的建議:1.加強政策宣傳,設立專門的諮詢窗口或人員崗位,同時定期舉辦針對稅務優惠政策的沙龍或者分享,提高稅務部門和社會組織的互動頻率;

2.擴展財稅政策的優惠條件,增強激勵效果,包括擴大公益慈善組織免稅範圍、允許具有慈善組織屬性的社會服務機構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抵扣資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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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研數據可視化圖

本調研報告的合作機構:

貴州社區建設與鄉村治理促進會、陝西眾益社會組織服務中心、瀋陽雲益社會工作服務中心、安徽益和公益服務中心、上海復恩社會組織法律服務中心、廣州社會創新中心、深圳市羅湖區光合春田社會組織聯合發展中心、成都公益組織服務園、益心益意文化發展中心、合一綠學院、北京同志中心

調研團隊 | 何晨陽、陳安娜、胡明、鄭文娟

顧問 | 賈西津、周如南

項目執行及校對 | 吳麗嵐、申強、官穗妙、唐盼盼、羅冰瑤

製圖 | 羅冰瑤

感謝南都公益基金會和樂施會(香港)廣東辦事處為本報告提供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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