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周刊」靠“打电话”进行征收维权,可行吗?

导读:实践中,一些被征收人对于“举报电话”这类信息存在很高的敏感度,非常希望能通过一个电话号码来为自己的房屋、土地“伸冤”,解决自己的征收补偿纠纷。那么,靠“打电话”来维权究竟可行吗?被征收人究竟该怎样做,才能更好的利用举报电话这一维权工具呢?

作者丨王小明

「拆迁周刊」靠“打电话”进行征收维权,可行吗?

问题一:举报电话不能直接解决补偿纠纷

在明律师首先想指明的一个问题是,绝大多数举报电话,都是不能直接用来解决被征收人所面临的征收补偿纠纷的。中央巡视组、各级纪委监察机关的举报电话,主要是用于收集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党员领导干部违法违纪的各类线索的,而征收补偿纠纷相当一部分属于涉诉问题,这些组织、部门是无权干涉的。当然,不排除一些征收项目中存在官员违法违纪的问题,但这些问题的暴露、处置与否与被征收人的补偿权益之间通常并不存在直接的关系,而只能是间接的产生一些影响。也就是说,举报电话可以作为征收维权的一种辅助手段加以运用,但一般不能成为主导、决定维权成败的关键因素。

问题二:电话举报也需要一定的证据

即使要打电话,被征收人也要明确一点,举报要有基础性的证据。如果空口无凭、红口白牙的进行举报,问题得到纠正的概率也是不高的。而实践中广大被征收人的证据收集意识和能力普遍存在欠缺,更多的时候是出于“内心确信”想当然的认为某某官员有违纪行为,而这是难以被法律所认可的。

问题三:电话举报这一形式不利于后续诉讼程序所需证据的保留

通常而言,被征收人向当地国土部门申请土地违法查处时,需要提交书面的查处申请。书面的意义,就在于准确、清晰的记录被征收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往来的具体内容,便于在日后可能提起的复议、诉讼程序中为被征收人的主张提供证据。书面形式,对于被征收人而言尤为重要,因为里面会包含行政机关的答复意见和公章。而电话沟通则最多只能是录音,从证据的角度上说要差很多。

问题四:一些程序不能通过“打电话”的形式来实施

譬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0条就规定,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据此,在征收维权中常用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就不能通过打电话的方式来申请。

同理,行政机关在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时,被征收人通常都会要求以书面形式答复,此时行政机关就不得以“打电话”的形式来进行答复了,否则其答复行为将不被法院所认可,很可能面临“责令限期重新作出书面答复”的判决。

在明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打电话”这一形式在征收维权中主要是打110报警,以及拨打律所的咨询电话进行专业咨询。其他电话如果被征收人想打,打则打矣,但千万不可耽误其他的维权步骤,尤其是不能只寄希望于打电话来为自己讨回公道获取补偿,更不要一看“附举报电话”之类的信息就激动,而要客观理性的看待电话维权这一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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