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会计压箱底的干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定全攻略!

老会计压箱底的干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定全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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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营改增之前需要缴纳营业税,而营业税的计算缴纳比较简单。营改增之后,建筑服务需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的计算缴纳在整个税收体系中属于相对比较难的一个税种,而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的交纳又不同于传统的增值税计算交纳,除了预收环节需要先预交增值税外,纳税义务的发生与传统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也有不同。

本文分别区分五种不同情况来介绍建筑服务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一般原则为,销售应税服务,同时收讫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具体按以下原则来判定:

一、预收工程款

销售货物收到的预收款,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待货物发出时才缴纳增值税。而对于建筑服务企业来说,

收到预收款需要先按预征率预交增值税,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再按规定补缴增值税。

案例1:甲房地产公司与乙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2018年5月18日,甲公司向乙企业预付工程款110万元,乙企业于5月28日向丙公司支付分包款50万元,乙公司未向甲公司开具发票。乙公司如何交纳增值税?

建筑施工企业收取预收款,按照规定需要先预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时,以收取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交纳。因此,本案例中,乙公司在5月底预交增值税应按照60万元预交税款,一般计税方式下预征率为2%,简易计税方式下预征率为3%。收取预收款时账务处理如下:

一般计税方式下:

借:银行存款 110.00

贷:预收账款 110.00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1.09【(110-50)÷110%】×2%

贷:银行存款 1.09

简易计税方式下: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1.75【(110-50)÷103%】×3%

贷:银行存款 1.75

假定乙企业6月份该项工程进度200万元,按合同约定应收取工程款110万元,那么原来预收的110万元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确定销项税额10万元,假定账面显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5万元,则乙企业6月份应补交增值税10-5-1.09=3.91万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90.00

预收账款 110.00

贷:工程结算 181.8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8.18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5.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5.00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9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1.09

6月份实际申报补交增值税3.91万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91

贷:银行存款 3.91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简易计税方式下,增值税预征时采用差额预征,实际缴纳时也是采取差额征收方式,一般计税方式下按照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差额确定应交增值税,不存在差额计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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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先开具发票

先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在实务中,如果收到预收款,发包方要求施工企业在正式施工之前就开具发票的,施工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案例2:甲房地产公司与乙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2018年5月18日,甲公司向乙企业预付工程款110万元,乙企业于5月28日向丙公司支付分包款50万元,并收到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公司同时向甲公司开具发票。假定双方开具的均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乙公司如何交纳增值税?(假定本例中乙公司采取一般计税方式,丙公司采取简易计税方式)

由于乙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向甲方开具发票时确认销项税额,取得的丙方开具的专用发票认证后做进项税额抵扣。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10.00

贷:预收账款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48.5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46

贷:银行存款 50.00

三、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这里的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前提条件一定是发生应税行为,未发生应税行为之前收到的款项属于预收款,按照规定先预交增值税。收讫销售款项是指实际收取款项;索取销售款凭据,按照税法规定为应当收取款项而暂时还未收取款项。根据36号文的解释,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取决于是否签订合同以及合同如何约定。如果合同约定了付款时间的,以合同约定的时间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未约定时间的,或没有签订合同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建筑服务完成的当天。

案例3:甲房地产公司与乙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已开工。2018年4月25日,甲公司工程结算确认单显示4月工程进度款500万元,依据合同约定按工程进度的80%进行付款,4月30日应支付乙企业工程款400万元,甲公司于5月10日向乙企业支付工程款400万元,同时乙企业向甲公司开具发票400万元。则乙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判断?

工程已经开工,符合基本条件,应税行为已经发生,接下来应该看是否有合同约定。在本例中,合同约定的时间为工程进度的80%,则4月30日之前应支付工程款400万元,那么根据规定,400万工程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4月30日,而不是实际收款日5月10日。账务处理如下:

4月30日:

借:应收账款 500.00

贷:工程结算 454.5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6.36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9.09

5月10日

借:银行存款 400.00

贷:应收账款 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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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定案例3中甲公司与乙施工企业施工合同未约定付款时间,其他条件不变,乙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判断?

如果合同未约定付款时间,4月份工程结算确认单为500万元,但4月份并未收取款项,实际于5月10日收取400万元工程款,则5月10日应就收取的400万元缴纳增值税。账务处理如下:

4月30日结算工程进度时:

借:应收账款 500.00

贷:工程结算 454.55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45.45

5月10日实际收到工程款400万元时:

借:银行存款 400.00

贷:应收账款 400.00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36.36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6.36

待工程完工之后,再将剩余部分工程款确认销项税额,这个时候无论是否收到款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应收账款 100.00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9.09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09

四、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款

实务中还有一些工程项目,先由施工企业垫付资金,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再支付工程款,这种情况也属于有合同约定的情形,除了因特殊情况提前支付工程款外,工程验收合格后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案例4:甲房地产公司与乙施工企业签订防水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500万元,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全部工程款。假定2018年4月25日,工程已经竣工。5月20日工程验收合格,6月1日甲公司向乙企业支付全部工程款500万元,同时乙企业向甲公司开具发票500万元。则乙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判断?

本例中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为5月20日,根据合同约定,付款时间为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即6月19日之前。因此,尽管5月20日已经竣工验收,但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收到工程款时。账务处理如下:

5月20日:

借:应收账款 500.00

贷:工程结算 454.55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45.45

6月1日收到工程款:

借:银行存款 500.00

贷:应收账款 500.00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45.45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5.45

假定到6月底甲方尚未向乙方支付工程款,按照合同约定,应付款时间为6月19日,因此乙方依然需要就500万元工程款在6月份交纳增值税。

五、关于工程质保金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关于质保金首先也需要遵循一般原则,先开具发票,不考虑是否收款,也不考虑合同如何约定,应以开票时间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如果未开具发票,则实际收到款项时,纳税义务发生,与合同如何约定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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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定,总体上需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先看有没有开具发票,如果先开具发票,无论合同如何约定,也无论是否收取款项,均应按规定交纳增值税,只要开具发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

2、如果没有开具发票,先看合同如何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付款时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建筑服务完成的当天。

3、如果未开具发票,但合同约定有具体的付款时间,首先区分是否开始提供建筑服务。如果未开始提供建筑服务,收取的款项属于预收款性质,先按规定预交增值税。如果已经开始提供建筑服务,则先看是否收取工程款,如果收取工程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如果未收取工程款,按合同约定应收取工程款的时间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4、关于质保金,如果未开具发票,则只考虑实际收取的时间,实际收取质保金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如果质保金随同工程款一并结算先开具发票的,先开具发票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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