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益分派實施了嗎?實施公告披露日≠完成

權益分派實施了嗎?實施公告披露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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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啟明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啟明信息”)於2018年4月13日召開2017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關於2017年度利潤分配預案的議案》,擬以2018年3月23日公司總股本408,548,455股為基數,向全體股東按每10股派發現金紅利0.50元(含稅),預計分紅總金額為20,427,422.80元。

2018年6月12日,啟明信息披露《2017年年度權益分派實施公告》,以2018年6月19日作為除權除息日,意味著真正完成權益分派的日期為2018年6月19日。而《股票上市規則》明確規定,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方案後兩個月內,完成利潤分配及公積金轉增股本事宜,即啟明信息最遲應在2018年6月13日完成權益分派,實際完成日期超過法定期限一週,因此交易所下發監管函。

紀律處分及監管措施

深交所認為,啟明信息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修訂)》第1.4條和第11.4.5條的規定。向啟明信息出具了監管函。

規則摘要

《股票上市規則》

☞1.4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本規則和本所發佈的細則、指引、通知、辦法、備忘錄等相關規定。

☞11.4.5 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方案後兩個月內,完成利潤分配及公積金轉增股本事宜。

《發行監管問答——關於《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相關問題的解答》

☞2、如何掌握利潤分配方案或公積金轉增股本方案實施完畢的具體時間?

答:利潤分配方案實施完畢時間為股息、紅利發放日,公積金轉增股本方案實施完畢時間為除權日。上市公司發行證券,應當在上述日期後,方可啟動發行。

信公提示

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方案後兩個月內,完成利潤分配及公積金轉增股本事宜。需要注意的是,此處“完成”是指權益分派實施完成,而不是披露了權益分派實施公告。並且,實施利潤分配及公積金轉增股本需至少提前5個交易日在中登公司業務管理系統提交申請。因此,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利潤分配及公積金轉增股本方案後,上市公司應當提前確定權益分派實施安排時間表,保證在截止期限前留有充足的時間,以應對突發情況。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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