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父欠帳500萬,女兒獲賠3021萬理賠金卻死命不還帳!

生父欠賬500萬,女兒獲賠3021萬理賠金卻死命不還賬!

代理人常常掛在嘴邊的“保險避債”是基於《保險法》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然而,這句話從頭到尾也沒有否定債權人對於債務的合法求償權,僅以此作為“保險避債”的法律依據,不是認知片面就是偷換概念。保險有“債務隔離”作用,但是並非老賴惡意避債的溫床。

因此,如果要達到保險的“債務隔離”效果,前提是:

第一,合法資金單獨投保。保費來源不正,保單效力都是問題。

第二,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不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千萬千萬自己指定受益人,而非法定!指定受益人的情況下,受益人得到的理賠金屬於個人財產,而非法定繼承財產。

生父欠賬500萬,女兒獲賠3021萬理賠金卻死命不還賬!

規避特定條件下的債務

債務人死亡,保險合同指定受益人,受益人無需償還債務人生前債務

2014年,錢某為自己投保了一份保額為1000萬元的高額壽險保單,受益人一欄寫了自己的兒子錢多多。本來是為了預防萬一,沒想到有一天真的會派上用場。2017年,錢某遭遇車禍意外身亡,而這份保單也成為他留給家人的唯一希望。

事故發生後的第三天,保險公司就把1000萬保險金打到了家屬的賬戶上。沒想到,王某卻將其家人告到了法院。原來,2016年錢某向王某借款30萬,王某向法院請求用這份保險金中的30萬元來償還張某欠自己的錢。

但是,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為,保險金已經成為受益人錢多多的個人財產,而不是被保險人錢某的遺產,不應償還錢某的生前債務,因而拒絕了王某的請求。

生父欠賬500萬,女兒獲賠3021萬理賠金卻死命不還賬!

小結: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是屬於受益人的個人財產,可以不用於償還被保險人的生前債務。如果保單未指定受益人,保險金就會成為被保險人的遺產,需要優先償還債務。在此也提醒大家,購買保險一定要記得指定受益人。

保單的現金價值也可以避債

雖然保險金可以避債,但是很多人仍然擔心:那些還沒有到期的保險,會不會被強制退保來還債呀?其實,這個擔心是多餘的。

我國《保險法》第十五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除非法律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否則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保險法》四十七條規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險公司應當在30日內,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理論上,保單的現金價值是可以用來還債的。但是,

只要客戶自己不主動退保,保單的現金價值就不能用來償還債務,就可以避債。

值得一提的是,雖然保險金可以避債,但是債權人仍然可以要求以債務人的其它財產來償還債務,比如:存款、房子、車子等。所以,很多人說保險才是世界上最安全的資產,留房、留車、留存款,不如給家人留一份保單,留愛不留債!

綜合的說:作為投保人的父親欠下500萬的債,是投保人的負債,而以生命為保險標的投保的保險獲取的理賠金為受益人的個人財產,投保人以生命為標的承保的3021萬保額就是受益人的個人財產,不應該償還投保人的債務,但是如果受益人有債務在身,獲取的理賠金是需要還債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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