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隱婚」能否作爲企業解除勞動關係的理由?

問:1、劉女士已結婚,剛入職新公司但是對公司表明自己是未婚狀態。半年後發現自己懷孕了,公司以其隱瞞結婚並懷孕的理由,讓其主動辭職。劉女士不同意。公司遂以其入職時填寫虛假婚姻狀況、導致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為由,單方與劉女士解除勞動合同。該公司有權這樣做嗎?

答:《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用人單位招聘勞動者時有知情權,勞動者有如實說明的義務。

不過,單位行使知情權是有範圍限制的,即只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而勞動者的婚姻狀況與工作崗位並無直接相關性。另外,婚姻狀況不屬於訂立勞動合同時能夠引起欺詐意思的事由範圍,因為它不是單位做出錄用決定的依據。

問:2、我與現在所在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至2018年3月止。可我在2017年的12月懷孕。公司在2018年的5月提出要與我解除勞動關係。請問我的勞動合同雖已到期,但是公司這樣做合法嗎?我該怎麼辦呢?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因為你是在勞動合同時間內懷孕,並且你公司並沒有正當的理由要求與你解約,所以你公司是無權與你解約的。

問:3、 李某剛入職新公司,在上班第三天就發生了工傷(李某與同事步行上班途中,被摩托車撞倒),這種情況公司應該負責嗎?

答: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即使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不影響其申請工傷認定的權利,並且事實勞動關係的存在與否,並不取決於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時間的長短。所以該公司應該對其承擔工傷責任的。

問:4、失業金月初辦理成功,月底能領取到失業金麼?

答:離職過了60天就領不了失業金了,辦理失業金是有時間限制的。

因為離職時必須在月初停掉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後,當月15日之前辦完失業保險金領取的審批手續,如果當月15日前沒辦理的話,就無法辦理了。

但是這交失業沒領失業金,以前交的所有失業保險可以在以後再次失業時累計計算,下次失業就可以多領幾個月的失業金,失業金領取最好為3個月最多可以領2年的失業補助。

問:5、公司每個月在工資里扣了我200多塊社保繳納費用,但是在社保局查不到繳費記錄,才發現公司根本沒給我繳納社保,也沒有簽過勞動合同,我應該怎麼辦?

答:入職超過一個月公司未籤勞動合同,可以主張雙倍工資。沒交社保的可以去社保局投訴,社保局可以責令公司補繳社保。勞動者也可以以公司不交社保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若已經以扣社保的名義扣了你的工資但是並沒有社保繳納記錄,那這說明已經存在欺詐員工的嫌疑了,建議立即維權,走法律途徑。

員工“隱婚”能否作為企業解除勞動關係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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