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差旅費津貼到底要不要交個人所得稅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的規定,差旅費津貼

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但是,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4月11日在線答疑:現金方式給出差人員發放交通費、餐費補貼應徵收個人所得稅;實際發生的交通費、餐費發票作為公司費用予以報銷,可以不作為個人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按照的通知的規定,差旅費津貼是不徵收個稅的。 可是, 為什麼,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4月11日在線答疑中又明確:現金方式給出差人員發放交通費、餐費補貼應徵收個人所得稅。 這豈不是矛盾嗎?難道在現實工作中,津貼發放不以現金形式發放? 我個人認為, 這是國稅總局在差旅費津貼這個問題上的一個反避稅措施。 防止企業利用這種免稅規定來無節制地轉移收入,從而達到避稅的目的。

差旅費津貼

是為數不多的不徵個稅的津貼項目之一。差旅費補助的標準由財政部門制定,但是僅對中央和國家機關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有明確的規定,目前針對企業還沒有制定具體標準。企業在具體工作,有的是按項目、出差地區和職務高低等制定補貼標準,有的根據職務和出差條件等制定標準實行包乾,有的在實報實銷外再給予一定標準的補貼。那麼,企業實行的標準,是否被稅務機關認可,不交個人所得稅呢? 我們看一下各級地方稅務機關的政策:

北京

員工出差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與差旅費補助是兩個概念。員工出差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屬於與企業經營相關的費用,如員工墊付費用,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報銷,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企業發生的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符合生產經營常規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應符合三個基本原則:真實性、相關性、合理性。真實性是稅前扣除的首要原則,要求納稅人提供證明支出確屬實際發生的合法、有效憑證。 企業支付給員工的差旅費補助是對員工的額外現金補助,屬於工資、薪金的一部分。關於差旅費補助的標準由財政部門制定,目前對企業無具體標準,僅對中央和國家機關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有明確的規定,具體內容請參見《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財行[2013]531號)。

因此,對於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財行[2013]531號文件規定的標準,發放給出差人員的差旅費包乾補助,可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第二條的規定,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超過標準的部分,應併入職工當月工資計徵個人所得稅。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出國補貼標準問題的批覆京地稅個[2002]53號規定:關於出國補貼標準問題,差旅費津貼不屬於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凡按國家財政部門規定標準發放的差旅費津貼,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超標準發放的要計徵個人所得稅。

大連

大連市地稅局2003年以大地稅發[2003]222號文件明確,境內、外差旅費津貼標準,執行納稅人所在單位的董事會決議(或內部管理方案)規定的標準。沒有董事會決議(或內部管理方案)的,比照《印發〈關於大連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規定〉的通知》(大財文字[1996]250號)和《財政部、外交部關於印發〈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準和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2001]73號)規定的標準執行。標準內津貼不併入個人工資薪金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青島

企業不超過標準且憑藉相關出差票據據實發放給個人的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部分,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超標準部分和以此為名義發放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要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

福建

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和有關政策,企業參照國家機關規定標準發放的出差人員交通費、餐費補貼,不徵收個稅。駐村幹部按規定取得的駐村補貼,應屬於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不屬於工薪所得應稅項目,不徵收個稅。

廣西

對於除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的出差人員,其差旅費的稅前扣除限額按以下規定辦理:(一)差旅費實行實報實銷辦法的,出差人員取得的出差補助在以下限額內免徵個人所得稅:區內出差的每人每天100元、區外出差的每人每天120元。超出限額的部分,併入當月發放的工資、薪金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稅。(二)差旅費實行包乾使用辦法的,出差人員在憑合法票據扣除實際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和市內交通費後,取得的出差補助在以下限額內免徵個人所得稅:區內出差的每人每天430元、區外出差的每人每天470元。超出限額的部分,併入當月發放的工資、薪金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稅。

寧波

對企業按當地財政部門規定的標準、根據職工實際出差天數或誤餐頓數發放給出差人員的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津貼和補貼,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一些單位超過財政部門規定標準發放給職工的差旅費津貼和誤餐補助以及其它借差旅費津貼和誤餐補助等名目發放給職工的補貼、津貼,均應併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廣州

關於出差伙食補助費的計稅問題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按照廣東省財政廳《關於印發省直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粵財行[2007]229號)規定,以出差自然(日曆)天數和標準(每人每天50元)計算,為自行負擔出差伙食費的員工發放或報銷的出差伙食補助費,不計入員工個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收入。對超標準發放或報銷的出差伙食費補助,則應將超標準的部分併入員工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對出差期間個人未負擔伙食費用的,應將出差伙食補助費全額併入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原我局《關於個人取得勞務報酬等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穗地稅發[2003]46號)第七點規定同時停止執行。

廈門

一、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規定,差旅費津貼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收入,不予計徵個人所得稅。 二、上述差旅費津貼是指按照或參照《關於調整廈門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標準的通知》(廈財文[2001]85號,見附件一)和《財政部外交部關於印發〈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準和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2001]73號,《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準和管理辦法》見附件二)規定的限額髮放的伙食費、公雜費(含市內交通費、通訊費等)。 三、採取以有效憑證實報實銷方式報銷伙食費及公雜費的,其另外取得的差旅費津貼,以及超過上述兩份文件規定限額髮放的部分必須併入工資薪金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稅。

河北

河北:對實行差旅費包乾的企業,其經銷人員按差旅費包乾收入辦法取得的收入,按扣除據實報銷差旅費用後的差額,與當月工薪所得項目合併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執企網

綜合以上情況,不同地區有不同的政策,有的地方局規定了標準,有的只籠統提到“超過標準”字樣,如北京的政策,沒有明確的參照“標準”。 更多的地方沒有對這個問題做出規定。 企業有自主經營的權利,也可以根據經營需要制定適合本企業的規章制度。稅務部門雖然無權干預企業內部經營,但是對稅前“合理”的支出界定,是有調整的權力的。 例如,北京的某企業採購人員因經營需要去天津出差三天,實際發生的差旅費支出500元,企業另外發放了1500元的差旅費津貼。 這種津貼金額顯著超出實際支出金額的情況,在“合理性”上就沒有說服力,也就很難被稅務機關認可。

差旅費津貼列支應當合理、合法,符合商業活動實質,並有明確的企業制度為依據,不是為了規避稅款為目的。那麼企業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差旅費津貼”,到底多少合適呢? 實際工作中怎樣把握這個尺度,顯然是擺在具體經辦人面前的一個難題。 就這個問題,恆潤得及執企網專業財稅顧問、執企網首席財務講師、註冊稅務師李克傑老師有以下建議:

1、各地相關部門制定本地發放標準,企業發放差旅費津貼未超標準,免個人所得稅。超標準部分計入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企業應制定內部制度,根據行業和本企業情況、結合政府部門的標準,制定“合理、合法”的本企業標準,避免以避稅為嫌疑。

3、發放津貼應隨差旅費實際報銷單據同時報銷,以便審核相關票據的關聯及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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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差旅費津貼到底要不要交個人所得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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