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住建廳出台辦法進一步遏制串通投標行爲!

日前,省住建廳印發《陝西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串通投標行為認定處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規範全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招標投標市場秩序,有效遏制招標投標活動中的串通投標行為。

陝西省住建廳出臺辦法進一步遏制串通投標行為!

該《辦法》對我省行政區域內各類新建、改建和擴建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的施工、監理等招標投標活動主體各方及其有關人員的串通投標行為的認定和處理進行了明確。

此外,辦法還明確了以下幾點內容:

串通投標是指什麼?

本辦法所稱串通投標是指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或評標專家與投標人之間,或投標人與投標人之間,對招標投標事項採用串通、掛靠等不正當手段,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當事人合法利益的行為。

串通投標行為的認定:

@@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在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招標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其與投標人有串通投標行為:

(一)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編制的招標公告、招標文件、資格審查文件專門為某個特定投標人設置明顯傾向性條款;

(二)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並將有關信息洩露給其他投標人;

(三)在規定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後,協助投標人撤換或修改投標文件(包括修改電子投標文件相關數據);

(四)向投標利害關係人洩露資格審查委員會或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資格審查或評標情況等應當保密的事項;

(五)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壓低或者抬高投標報價;

(六)組織或協助投標人違規投標;

(七)發現有由同一人或存在利益關係的幾個利害關係人攜帶兩個以上(含兩個)投標人的企業資料參與資格審查、領取招標資料,或代表兩個以上(含兩個)投標人參加招標答疑會、繳納或退還投標保證金、開標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繼續參加投標的;

(八)招投標過程中發現投標人辦理投標事項(報名、購買資格審查文件或招標文件等)的相關人員不能提供其是投標企業正式在職人員的有效證明(如:授權委託書)而不制止的;

(九)在資格審查或開標時發現不同投標人的投標資料(包括電子資料)相互混裝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通過資格審查或繼續參加評標的;

(十)招標代理機構在同一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既為招標人提供招標代理服務又為參加該項目投標人提供投標諮詢的;

(十一)在招標文件以外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與投標人之間另行約定給予未中標的其他投標人費用補償的;

(十二)在評標時,對評標委員會進行傾向性引導或干擾正常評標秩序的;

(十三)指使、暗示或強迫要求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的。

@@投標人在投標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其有串通投標行為:

(一)由同一人或分別由幾個有利害關係人攜帶兩個以上(含兩個)投標人的企業資料參與資格審查、領取招標資料,或代表兩個以上(含兩個)投標人參加招標答疑會、繳納或退還投標保證金、開標;

(二)不同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項目負責人、項目總監等人員有在同一個單位繳納社會保險;

(三)投標人之間約定中標人;

(四)投標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中標;

(五)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給予未中標的投標人費用補償;

(六)在資格審查或開標時不同投標人的投標資料(包括電子資料)相互混裝;

(七)不同投標人委託同一個人或註冊在同一家企業的註冊人員或同一家企業為其投標提供投標諮詢、商務報價、技術諮詢(招標工程本身要求採用專有技術的除外)等服務;

@@

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其有串通投標行為:

(一)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存在異常一致或者報價呈規律性變化;

(二)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同一個人編制;

(三)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中投標資料(包括電子資料)相互混裝或項目班子成員出現同一人;

(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電腦編制、上傳,或投標報價用同一個預算編制軟件密碼鎖製作或出自同一電子文檔;

(五)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由同一企業或同一賬戶資金繳納;

PS: 評標委員會在評標過程中發現投標人有串通投標行為的,應由評標委員會採用詢標等方式進行核查後,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進行集體表決作出認定,並告知投標人。

被評標委員會認定為有串通投標行為的投標人的投標文件應作廢標處理,且在評標報告中進行說明。

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成員明知與投標人有利害關係而不主動提出迴避,或故意向投標人洩露相關信息的,應認定其有與投標人有串通投標行為。

懲罰處理辦法:

招標代理機構被認定有串通投標行為的,招標人應取消該項目的招標代理資格,重新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後依法重新招標。

認定有串通投標行為的投標人,應取消其投標資格,已經中標或簽定合同的,應取消其中標資格或廢止合同。由於投標人的串通投標行為導致重新招標的,在重新招標時不得再參加本項目投標。

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和投標人在招標投標活動中被認定為有串通投標行為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予以處理,並記錄不良行為;涉及國家公務員、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的,由紀檢監察機關依法予以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評標委員會成員被認定有串通投標行為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予以處理。被從評標專家庫中除名的,終身不得再進入評標專家庫;

對參與串通投標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建設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依法查處;涉嫌構成受賄等職務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辦法》時效:

該《辦法》自2018年1月29日起實行至2020年1月29日自行廢止,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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