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學監察法」學習監察法(十七)——第38-39條

「領學監察法」學習監察法(十七)——第38-39條

特邀嘉賓:淇縣財政局幹部 董鵬宇

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五章 監察程序

第三十八條 需要採取初步核實方式處置問題線索的,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履行審批程序,成立核查組。初步核實工作結束後,核查組應當撰寫初步核實情況報告,提出處理建議。承辦部門應當提出分類處理意見。初步核實情況報告和分類處理意見報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審批。

第三十九條 經過初步核實,對監察對象涉嫌職務違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監察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立案手續。

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依法批准立案後,應當主持召開專題會議,研究確定調查方案,決定需要採取的調查措施。

立案調查決定應當向被調查人宣佈,並通報相關組織。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應當通知被調查人家屬,並向社會公開發布。


策劃|袁欣樂 統籌|王志國 編輯|付海霞

「領學監察法」學習監察法(十七)——第38-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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